【美国商标注册常见问题】申请时如果已申报的商品是“衬衫”,后续能否改为“裤子”?能否将销售产品的范围扩大?
前言:在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时,有些申请人由于一开始并未想好到底想要将商标用于什幺产品的销售上,但又不想放弃一个自己喜欢,通过率高的商标,而选择暂时随便选择一个商品去走申请流程。到自己的产品商标布局策略安排明白之后,发现和之前所填写的并不相符。那这个时候就会发出疑问:已申报的商品是“衬衫”,后续能否改为“裤子”?能否将销售产品的范围扩大?别急,今天的文章小编来为你解答。一、美国商标禁止“实质性扩大”商品范围根据USPTO规则(TMEP §1402.06):允许修改商品描述,但不得显着扩大原申请覆盖的范围(no material alteration)。
【最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快速审查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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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菲律宾专利无效制度
前言在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犹如独特的拼图碎片,共同构建起全球创新保护的大框架。今天,我们把目光聚焦于菲律宾,深入探究其专利无效制度,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进行专利布局的企业与个人,提供关键的制度指引。一、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一)启动主体利害关系人:在菲律宾,当专利授权后,若任何一方认为该专利的存在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便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启动无效程序。常见的如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对手发现某专利可能阻碍自身产品的市场拓展,且该专利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嫌疑,此时竞争对手就有资格向相关机构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专业知识】荷兰专利无效制度
前言荷兰的专利无效制度以效率高、国际化程度深着称,尤其在统一专利法院(UPC)体系下具有战略地位。以下是其核心框架和操作要点:一、法律框架1、双重路径:欧洲专利(EP):通过EPO授权,在荷兰生效(需提交荷兰语翻译)。荷兰国家专利:由荷兰专利局(Octrooicentrum Nederland)授权。无效管辖:EPO授权的专利:可通过EPO异议程序(授权后9个月内)或海牙地方法院(授权后9个月后)。荷兰国家专利:仅通过海牙地方法院无效。2、关键法规:《荷兰专利法》(Rijksoctrooiwet)。《欧洲专利公约》(EPC)。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
【知识产权证书分享】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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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快码住!】美国专利微实体申请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前言: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微实体(Micro Entity)资格的审查要求,为确保申请合规性并避免因资格不符导致专利失效,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起,所有以微实体名义提交的美国专利新申请,均需提供微实体资格证明文件。
【专业知识】比利时专利无效制度
前言比利时的专利无效制度以其区域性分散管辖、双语并行程序为特色,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背景下呈现独特复杂性。一、法律框架1、专利类型:欧洲专利(EP):通过EPO授权后在比利时生效(需提交荷语/法语/德语翻译)。比利时国家专利:由比利时知识产权局(BOIP)授权。无效管辖:EP专利:授权9个月内可走EPO异议程序;超期后需通过比利时地方法院。比利时国家专利:仅能通过地方法院宣告无效。2、关键法规:《比利时专利法》(Code de droit économique, Livre XI)。《欧洲专利公约》(EPC)。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
【一文看懂】马拉维商标异议制度
前言:马拉维商标异议制度是权利主体维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注册的核心法律屏障,由马拉维注册总局(Registrar General’s Department, RGD) 统一管理。该制度严格遵循《马拉维商标法》(Trademarks Act, Cap. 49:01)及配套规则,兼顾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以下从五大维度系统解析该制度:一、商标异议受理机构马拉维注册总局(RGD) 是异议程序的法定主管机构,隶属司法部,下设商标局具体执行。其核心职能包括:1、审查与公告: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合规性)和实质审查(显着性、冲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