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随着跨境电商的繁荣,一种新型走私手段——“刷单”走私也随之出现。
所谓的“刷单”走私也就是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走私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涉案企业以“刷单”模式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在非法获得大量个人身份信息后,于跨境电商平台上批量虚构订单,并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生成虚假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待海关对相关订单完成进口通关放行和征税手续后,电子商务平台便将所涉商品发往涉案企业收货仓库,继而在其他电商平台上予以销售。
这种“刷单”进口行为实质上是借用了自然人名义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在通关环节降低了进口货物的税率,且进口后的销售环节完全脱离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关监管。郑州海关最近就连续侦破多起此类案件,涉案金额4亿多元人民币。
很多人或许都没有想到,当你还在精打细算地使用自己的海淘额度时,可能已经有人盯上了你的额度,并正在悄悄盗刷。
“刷单”走私案件频发
郑州海关前不久接到群众反映称,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跨境电商交易额度被人盗用。海关人员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发现郑州某公司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申报时有伪造单证、少报多进的嫌疑。于是,海关立即对该公司在电商园区仓库的商品进行清点盘库,发现他们的货物实际库存与海关掌握的数据相差甚远。
“我们就怀疑这个企业它是以跨境电商的名义,把货物进入到我们园区内,但是他并没有用跨境电商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售卖,以伪报或者以夹带的形式把它私自运出区,然后进行他的二级分销,再进行盈利套利。”郑州海关隶属郑州新区海关关长兰磊说。
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后,缉私人员侦查发现,涉案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跨境电商资质,采取“刷单”的手段,大量走私奶粉、红酒等商品牟利。
郑州海关缉私局铁路东站分局法制科科长郑毅表示,涉案公司利用伪造用户信息,购买虚假的支付单和物流单,通过这种手段将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据了解,为了让群众买到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国家对公民通过跨境电商购买一定额度的进口商品减免部分税收,走私团伙为了牟利,虚构购买者信息,将伪造的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信息推送给海关,恶意侵占公民合法的税收优惠,就是所谓的“刷单”。
经过数月的深入调查后,缉私部门掌握了涉案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证据,将公司业务经理胡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郑州海关缉私部门初步查证,胡某所在的郑州某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从郑州航空等口岸通过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以“刷单”的手段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化整为零,涉嫌从欧洲走私进口奶粉、红酒等8千多种商品22万多票,案值1.2亿元。
据郑毅介绍,胡某的公司基本上只是一个壳,这个壳公司主要是将一些有一般贸易进口需求的、和电商没有进口条件的这些客户的商品吸引到他的平台下,吸引到他的业务范围中,形成一个转运公司,也就是一个纯粹的清关公司。其实可以说是代理关系,赚取代理费和一些高额的清关费。
而从去年初至今年3月,郑州海关连续侦办了3起跨境电商渠道系列走私犯罪案件,涉案案值逾4亿元。
如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日前发布《打击走私犯罪检察工作报告(2018)》提到,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走私正在成为新的犯罪手法。
据了解,目前,行业技术和信用体系的不足,安全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尚在建设中。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个别走私分子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实施脱离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风险,可以预估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其涉嫌的走私案件将呈上升趋势。
郑毅也向记者指出,公民的信息如果被刷单公司用作走私、伪报贸易方式进行进口货物的时候,这些公民其实是不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正常额度就会被这些刷单公司的违法额度占用,当他正常购买的时候,就没有额度了。
热衷海淘的消费者都知道,自2016年的“4·8”新政开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这也意味着,当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海外商品的价值超过20000元时,消费者不能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使用自己的身份购买跨境电商产品。
也有业内专家表示,利用他人的跨境电商消费额度,让不少本应全额缴税的外贸货物,蒙混过关,享受起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这样的黑色产业链,一方面,是对居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繁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国外的商品,在购买过程中,很多消费者也都遇到过商家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便清关的情况;那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保证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呢?
对此,海关也提醒广大群众,为了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额度被占用,中国电子口岸推出网上查询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额度功能,消费者点击“个人额度查询”中的“已消费金额”,便可随时查询个人消费记录明细。如发现有被盗用的情况,可向海关反映并申诉。
(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