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指定,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必须根据当地法律和惯例对国际注册(以及适用时的后期指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细则第 17 条、第 18 条之三和第 19 条发出关于保护范围的相关决定;如:
− 临时驳回;
− 给予保护的说明,或临时驳回后给予保护的说明;
− 确认全部驳回;
− 进一步决定的说明;或者
− 无效宣告
2、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还将收到并需要注意影响国际注册登记的许多其他通知,如注册人详细信息变更和所有权变更、权利限制(删减、注销和放弃)以及续展。
3、在这些通知中,主管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登记通知:
– 许可;
– 删减;
– 所有权变更。
4、审查这些通知后,如果这些登记没有效力,主管局需要通知国际局,该成员根据细则第 20 条之二第(6)款作出声明的除外。
5、被指定成员主管局要完成的其他任务包括:
− 代表注册人(适用时)提交国际注册分案申请,以及分案产生的国际注册合并申请(细则 27 之二和 27 之三)(见第1235 至1243 和1244 至1255段);
− 记录代替(条约 4 之二和细则 21)(见第1256 至1273 段);
− 接受将国际注册转变为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注册的申请(条约 9 之五)(见第1274 至1280 段)。
ONE

被指定成员主管局对国际注册的审查
成员主管局可能在国际申请中被指定,也可能在国际注册后被指定。但是,主管局在审查国际注册方面的作用是一样的。主管局需要按照细则第 16 条至第 18 条之三的规定和以下各段的解释,对保护范围作出决定。
在国际申请中被指定
成员主管局收到下图所示的国际申请指定通知时,重要日期是国际注册日期和通知日期。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被指定成员受到的保护,与直接向该成员主管局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相同。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国际局通知临时驳回,或者通知的驳回不视为驳回,或者驳回随后被撤回的,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有关成员的保护与商标在该成员主管局取得注册相同。
因此,在审查国际注册时,主管局需要确定是否可以从国际注册日期开始授予权利,在上例中,该日期是 2005 年 12 月 27 日。规定的通知国际局临时驳回的时限(一年或 18 个月)从通知日期开始,在本例中是 2006 年 4 月 20 日。
在后期指定中被指定
成员主管局收到下图所示的在后期指定中被指定的通知时,重要日期是主管局所属成员被指定的日期和通知日期。

自后期指定之日起,商标在被后期指定成员受到的保护,与直接向该成员主管局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相同。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国际局通知临时驳回,或者通知的驳回不视为驳回,或者驳回随后被撤回的,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有关成员的保护与商标在该成员主管局取得注册相同。
因此,在审查国际注册时,主管局需要确定是否可以从后期指定日期开始授予权利,在上例中,该日期是2013年10月16日。规定的通知国际局临时驳回的时限从通知日期开始,在本例中是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实质审查(考虑)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必须按照国内立法和惯例对指定进行实质性审查。主管局不能对手续(例如分类)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已经由国际局批准(见第341 至377 和978 至1017段)。
删减
国际申请可以包含在一个或多个被指定成员对商品和服务清单的删减。同样,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的成员也可能收到删减。
无论成员是在国际申请中还是在国际注册后指定的,主管局都需要审查删减,以确保删减后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属于主清单的范围。如果不属于,主管局可以以此为由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拒绝保护国际注册。主管局应特别注意下图所示的后期指定中的删减。删减(红框)应与国际注册主清单(绿框)进行比较。


关于保护范围的决定
一个成员被指定时,主管局需要对保护范围作出决定。国际局已经为主管局在被指定时可能发生的所有通信建立了模板。这些示范表格连同解释可在产权组织网站上查阅。
驳回理由
被指定成员均有权拒绝在自己的领土上保护国际注册。驳回可以基于在《巴黎公约》的规定中有依据的任何理由,或者未被《巴黎公约》的规定所禁止的任何理由,而且取决于有关成员的法律和惯例,驳回一般应能进行复审或上诉。
成员主管局不得以以下理由驳回国际注册:
− 含有的商品或服务超过一类或者含有过多商品和服务项目。即使被指定成员主管局在本地实践中只允许一标一类申请,该局也必须同意,商品和服务有多类的国际注册也可以在该成员得到保护。
− 形式理由,因为形式要求已经经过国际局检查。
− 国际注册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即使主管局对国际局核可的分类有不同意见。
如果指定通知包括注册人希望商标视为标准字符商标的声明,这种声明的效力完全由各被指定成员决定。
主管局可以反对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某词语,认为其语义过宽或者过于含混的。这种反对必须采取临时驳回的形式。主管局可以建议用范围更窄、更准确的词语代替国际注册簿商品和服务清单中过宽或过于含混的词语。注册人答复临时驳回,接受主管局建议的词语的,实际效果上是在该成员删减了保护范围。例如,如果主管局认为“计算机软件”过宽,可能以此为由发出临时驳回。这时,如果有关局能向注册人提供一些指导或建议,说明如何克服驳回,例如建议修改为“物流用计算机软件,即跟踪文件、包裹和货物的软件”,将很有帮助。
必须了解,商品和服务清单是按照尼斯分类在国际注册登记时施行的版本和文本进行分类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成员被指定,它也必须按照该版本和文本对清单进行审查。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登记后不对其进行重新分类。例如,一项国际注册包含归入第 42 类的词语,被后期指定的成员主管局就不能仅仅以第 42 类中指定的服务在尼斯分类现行版本和文本中属于不同类别(例如第 43 和 44 类)为由提出驳回。
主管局不得建议注册人直接与国际局联系以克服任何驳回理由。虽然主管局可以以商标说明不清为由提出临时驳回,但注册人不能要求修改国际注册簿上的商标说明。但是,注册人与有关主管局之间商定的对说明的任何修改,可以反映在该局在临时驳回后发出的终局决定中,并写入国家或地区注册簿。该原则也适用于其他说明,如颜色要求和放弃专用权。
驳回时限
主管局发现有驳回理由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临时驳回通知国际局。
主管局将临时驳回通知国际局的默认时限是一年,从国际局把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通知被指定成员主管局之日起算。
但是,任何成员可以声明,对于指定其的国际注册,一年的时限由 18 个月代替(见第1335 和1336 段)。
可能发生异议的通知(示范表格 1 和 2)
成员还可以发出《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c)项规定的声明,说明因异议而导致的驳回,可以在 18 个月期限届满后通知国际局。只要主管局已在 18 个月时限届满前通知国际局,对该国际注册的异议可能在 18 个月期限届满后被提出,即可如此。此外,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必须在异议期届满起一个月时限内、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异议期开始之日起七个月之内发出。如果没有遵守时限,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将被忽略。
许多主管局在其信息技术系统中选择了一个选项,对每项国际注册都自动生成提示,例如在国际局发出指定通知之日后的第 15 个月,主管局尚未发出细则第 18 条之三的声明时。
主管局需要牢记,在同受《协定》和《议定书》约束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上,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和(c)项作出的声明不起作用。这意味着,如果原属局所属成员和被指定成员均受两部条约约束,那幺即使被指定成员可能已作出延长临时驳回通知期限的声明,临时驳回通知的时限仍为一年。
适用的时限(一年或 18 个月)意味着,主管局希望驳回对其进行指定的国际注册,必须在时限内这样做;否则,该国际注册将被视为在其领土上受到保护。
这种一年或 18 个月的时限只适用于临时驳回通知。主管局将其终局决定通知国际局,没有时限。
主管局通知国际局,对某件国际注册,18 个月届满后可能有异议的,如果异议期的起止日已知,应当在通信中写明。取决于是否知道未来异议的日期,主管局可以使用示范表格 1 或 2。如果日期尚不知道,例如不清楚国际注册是否会被公告以供提出异议,应使用示范表格 1(与可能异议有关的信息)。之后,当日期已知时(主管局准备公布国际注册供异议时),主管局应提交示范表格 2(异议期起止日),告知异议期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如果异议期可以延长,只需说明异议期的开始日期。主管局必须牢记《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c)项第(iii)目规定的通知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的绝对时限。国际局将把这些信息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发给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并在《公告》上公布。《公告》可以通过“马德里监视器”访问。
只要主管局已通知国际局以后可能根据细则第 16 条发出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就可以在 18 个月期限结束后发出这种临时驳回通知。下例说明了这些规定的作用:
− 国际注册指定了某成员,商品为(甲+乙+丙)。− 经过审查,主管局认为应当在部分商品(甲+乙)上驳回对国际注册的保护,但可以在剩余商品(丙)上予以保护。主管局在指定通知发给该局之日起九个月后发出了对商品(甲+乙)的临时驳回通知。通知说明,注册人是否希望申请驳回复审,应当在六个月内告知该局;通知还告知,问题一但解决之后,即使已超过指定通知后 18 个月,第三方仍可能提出异议。通知还说明,注册人在六个月内未答复的,国际注册将视为在商品(丙)上得到该成员的保护,但在商品(甲+乙)上被驳回,这时该局将发布相关公告,并且在公告后四个月内可以对保护商品(丙)提出异议。
−注册人在六个月期间内作出答复,申请对商品(甲+乙)的临时驳回进行复审。经过复审,决定驳回商品(甲)上的保护,但允许保护商品(乙);主管局发布公告,说明商标将在商品(乙+丙)上得到保护,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可以对此提出异议。给注册人的决定通知书中还说明将发布公告,同时注明了公告日和异议期。
−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人未在主管局规定的期间内对商品(甲+乙)的驳回保护通知作出答复。期间结束时,主管局发布公告,说明商标将在商品(丙)上得到保护,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同时告知注册人将发布公告,并注明了公告日和异议期。
上例仅供参考。变化形式可能有很多,取决于各成员的立法,具体情况自然不同。
归纳起来,在下列情况中,注册人将在一年结束时知道国际注册是否在某成员得到保护、是否可能被驳回保护以及驳回原因:
– 被指定成员未声明将驳回期延长至 18 个月的所有指定;以及
– 被指定成员已声明将驳回期延长至 18 个月、但注册人据以具备该指定资格的成员和该被指定成员均同为《协定》和《议定书》成员的所有指定(另见第93 至101 段)。
对于任何指定,如果成员已声明将时限延长至 18 个月,且《议定书》第九条之六不适用的,注册人将在 18 个月结束时知道国际注册是否在该成员得到保护,是否可能被驳回保护以及驳回原因。如果该被指定成员也作出声明,可能在 18 月之后发出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注册人将在 18 个月结束时知道以后是否可能有异议。
临时驳回通知时限届满,国际局未对指定的成员登记临时驳回通知的,“马德里监视器”数据库中将记有以下陈述:“驳回期已过,未登记临时驳回通知(保留细则第 5 条的适用)。”
驳回程序
临时通知
有关主管局必须将临时驳回通知国际局。通知中必须包含有关国际注册的详情,使用该局选择的通信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国际局提供临时驳回通知示范表格——MF3A 和 MF3B。
一项临时驳回通知只能涉及一项国际注册。
驳回理由
通知中必须说明该局认为不能给予保护的理由(“依职权的临时驳回”),或者说明因为有异议而不能给予保护(“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也可同时说明两者。还必须指出相关法律的对应条款。
驳回理由涉及在先冲突商标的,主管局还必须提供该商标的所有有关数据(包括申请日期与申请号或注册日期与注册号、优先权日期(如果有)、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地址(除非主管局因隐私法等原因无法提供地址)以及商标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清单或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清单;清单可以使用该申请或注册的语言)。例如,如果挪威主管局基于在先权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在先权的详情可以使用挪威文。主管局必须提供在先商标的表现物,如果商标不含图形要素,可以是简单的打字。如果主管局不能在通知中提供商标表现物(如在先商标是 MP3 格式的录音或 MP4 格式的动作商标),主管局必须提供信息,说明注册人如何获取在先商标的表现物,例如标明公众可以访问的在线数据库或出版物的链接。
必须明确临时驳回涉及国际注册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说明临时驳回影响或不影响的商品和服务。
主管局应当在临时驳回通知中说明所有相关的驳回理由。主管局不能在以后增加理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而且只在适用的驳回时限内才可以提交一份涵盖所有相关理由的新临时驳回通知。
临时驳回通知说明必须指定当地代理人的,指定代理人有哪些要求,由有关成员的法律和惯例决定。这些要求可能与指定在国际局的代理所适用的要求不同。因此,主管局应尽可能多地提供信息,使注册人易于找到合适的代理人。例如,如果主管局在其网站上有一份经批准的代理人或律师名单,那幺主管局应添加该网站的链接,或提供关于如何找到该名单的信息。
主管局必须把临时驳回通知转给国际局,由国际局转给注册人。应当给注册人对临时驳回作出答复的明确时限,以及向哪个受理答复的主管机关提交答复的细节。
临时驳回的答复时限
所有成员都必须通知国际局对临时驳回提出复审申请、上诉或答复的时限。
国际局将在《公告》中公布从成员收到的关于适用时限的信息,并向马德里体系的所有用户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这些信息。
主管局被要求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向注册人提供答复通知的最短两个月或者连续 60 天或日历日的时限,从国际局向注册人发出临时驳回之日起计算。
主管局要在2025年2月1日之前满足最短时限要求。但是,需要更多时间的成员,例如需要修改立法的成员,可以在 2025 年 2 月 1 日之前(或者新成员在受《议定书》约束之前)通知国际局,推迟执行新要求。
如果主管局设定时限的日期不是国际局向注册人转发通知复制件的日期,也不是注册人收到复制件的日期,主管局必须在临时驳回通知中说明答复时限的起止日期。
时限从国际局向注册人转发通知复制件之日开始的,国际局将根据向注册人转发通知的日期和有关主管局在临时驳回通知中说明的时限,说明起止日期。时限从注册人收到通知复制件之日算起的,也是如此。国际局在很短时间内以电子方式转发该复制件,投递跟踪服务会迅速确认注册人是否收到电子通信。国际局将标注起止日期,假定注册人在电子通信发出后不久就收到,这将很快由电子邮件投递报告确认。
主管局在通知中说明的时限和起止日期,或者国际局确定的起止日期,将在国际局随通知转发注册人的附函中写明,附函使用注册人选择的接收国际局通信的语言。
国际局只有在极少数电子通信失败的情况下,例如所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有问题或者收件箱已满,才会礼节性地用挂号信邮寄临时驳回通知的复制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时限从注册人收到通知复制件之日起算,国际局将不在附函中注明起止日期。
主管局应当牢记,国际局在将临时驳回转给注册人之前,需要审查从该局收到的临时驳回。临时驳回符合规定的,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将复制件转给注册人,以此通知注册人。如果主管局规定的时限很短,且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注册人就没有多少时间考虑临时驳回。在最坏的情况下,这甚至可能导致错过答复时限而丧失权利。
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
主管局希望向国际局通知临时驳回的,必须明确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驳回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决于注册人是否需要对临时驳回进行答复。多数情况下,临时驳回是全部驳回。
全部临时驳回
全部临时驳回是指要求注册人对驳回作出答复,如果不答复,指定将被视为放弃——即使驳回的理由只适用于部分商品和服务,即如果注册人不对临时驳回作出答复,国际注册将被整体驳回(即全部驳回)。
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3A(MF3A)通知国际局,在依职权审查之后(依职权的临时驳回)或出现异议之后(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或者同时出现两者之后,决定拒绝在其领土上对所有商品和服务提供国际注册保护。临时驳回基于异议的,或者同时基于主管局依职权提出的理由,主管局必须提供异议人的名称和地址。依职权临时驳回基于在先商标的,或者异议基于在先商标的,可以附送注册簿或数据库的打印件提供所需信息。关于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的进一步信息,见第1085 至1095 段。
填写 MF3A 时,主管局应向注册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指导。
下面以 MF3A 的摘录举例说明全部临时驳回。
国际注册包括第 1、5 和 30 类。主管局予以驳回,称国际注册被认为对第 30 类商品具有描述性。注册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临时驳回作出答复。如果注册人不对临时驳回作出答复,国际注册将被全部驳回,对该成员的指定将被放弃。这将是全部临时驳回。

部分临时驳回
部分临时驳回是指主管局认为有理由驳回,但不要求注册人答复或附加其他条件主管局才继续(部分)办理部分商品和服务。这可能是主管局认为有理由拒绝保护,例如驳回国际注册三个类别中的一个,并通知注册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复审申请,主管局将公布国际注册,供对两个可接受类别提出异议。注册人希望继续办理国际注册未驳回的两个类别,而不是投入精力对决定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答复期限届满,主管局将着手公布商标供异议。主管局也可能希望提出明确条件的建议,因此发出部分驳回。例如,主管局提出了放弃专用权声明,但不要求注册人答复,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人不答复,商标将带着放弃专用权声明继续进行程序。但如果主管局要求注册人答复,即正式接受放弃专用权声明,则全部驳回更合适(关于有条件接受,见第429 和1127 段)。
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3B(MF3B)通知国际局,在依职权审查之后(依职权的临时驳回)或出现异议之后(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或者同时出现两者之后,决定仅拒绝在其领土上对部分商品和服务提供国际注册保护。临时驳回基于异议的,或者同时基于主管局依职权提出的理由,主管局必须提供异议人的名称和地址。主管局必须明确说明受影响或不受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依职权临时驳回基于在先商标的,或者异议基于在先商标的,可以附送注册簿或数据库的打印件提供所需信息(或提供在先商标数字格式的表现物,如 MP3 格式录音的链接)。
填写 MF3B 时,主管局应向注册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指导。请参阅以下 MF3B 的摘录以获得指导。
国际注册包括第 3、18 和 25 类。由于在先商标,主管局在第 3 类商品上驳回了国际注册。注册人不需要对临时驳回作出答复,除非希望对第 3 类上商标的临时驳回提出异议。注册人选择不答复,主管局允许该商标进行第 18 和 25 类商品上的异议公告。这将是部分临时驳回。



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
必须给第三方机会,让其对国家申请或注册提起异议的方式对国际注册中的指定提起异议。
主管局不必重新公布国际注册。但是,如果主管局规定了异议制度,建议主管局公布国际注册供异议;否则,第三方可能难以知道这些指定。
如果主管局已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和(c)项作出声明——将发出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的时限延长至 18 个月时限届满后,并且了解到对某项国际注册来说这可能是一种选择(对所有未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作出决定的国际注册),主管局必须将这一事实通知国际局。细则第 16 条规定的这种通知必须在 18 个月时限届满前作出。许多主管局选择确保其信息技术系统对指定该局的每项国际注册都自动生成通知,例如在国际局发出指定通知之日后的第 15 个月,主管局尚未发出细则第 18 条之三的声明时。主管局可以根据是否知道未来异议的日期,使用示范表格 1 或示范表格 2(见第1085 段)。
如果异议是向主管局提出的,主管局必须将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国际局。在这个阶段,主管局可能还没有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只是把异议的所有相关信息写入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中。要指出,有些主管局只在发现所陈述的理由成立时才发出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根据临时驳回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见上文),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3A 或 3B。
临时驳回基于异议或者既基于异议也基于其他理由的,通知中必须写明。除前述其他信息以外,通知中必须写明异议人的名称(可能时还有地址),异议基于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的,还须写明异议所基于的商品和服务。主管局可以提供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完整商品和服务清单。这些清单可以使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语言(非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亦可)。
有条件接受
在国家或地区一级,主管局可以决定有条件接受,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接受某些条件,例如具体的放弃专用权声明,商标将被接受并予以公布以供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注册。如果主管局认为需要某种条件,必须在临时驳回中将该条件通知注册人。除非国际注册可按原样完全接受,主管局必须发出临时驳回。例如,如果要求注册人接受具体的放弃专用权声明以克服临时驳回,主管局应在“其他要求,如有”部分写出这一声明。如果主管局打算在注册人未答复的情况下对商标(连同放弃专用权声明)进行处理,主管局可以发出“部分”临时驳回。如果主管局要求对放弃专用权声明做出答复,即注册人必须确认同意放弃专用权声明,则主管局需要发出“全部”临时驳回,说明如果注册人未在主管局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商标将被放弃。
临时驳回通知的转送
主管局必须按照向国际局传送通信的通常方式转送临时驳回通知(XML 数据提交到 FTP 或 SFTP 服务器或通过马德里主管局门户)。
临时驳回的登记和公告
国际局将审查临时驳回通知,确保其符合形式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国际局将把临时驳回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注明发出通知的日期(或者视为发出通知的日期)。
临时驳回在《公告》中公布,注明驳回是全部驳回(涉及指定该成员的全部商品和服务)还是部分驳回(仅涉及其中部分商品和服务)。部分驳回的,公布临时驳回影响(或不影响)的类别,但不公布商品和服务本身。商品和服务在主管局的程序结束之后公布。
将临时驳回通知注册人
国际局代表有关主管局向注册人转发一份通知的复制件。被指定成员主管局发出信息,表示 18 个月时限届满后可能有异议的,国际局也向注册人转发,关于异议期起止日的信息也一并转发。
临时驳回通知的语言
临时驳回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由发出通知的主管局选择)通知国际局。驳回将用所有三种语言登记和公告。登记和公告所需的数据译文由国际局负责。国际局不翻译临时驳回,注册人将从国际局收到一份驳回通知的复制件,语言为被指定成员主管局发文所用的语言。但是,国际局转发驳回通知复制件的通信将使用国际申请的语言(或者申请人要求从国际局接收通信使用的语言)。
临时驳回通知不规范
国际局收到临时驳回通知后,将进行形式审查。
驳回不规范有三种:有的通知不规范,但将被登记;有的通知不规范,不能视为通知,但在更正后将被登记;有的通知不规范,不能被国际局认为是通知。
临时驳回不视为临时驳回
临时驳回通知缺少国际注册号、异议理由或逾期发出(在相关的时限之后)的,将被国际局忽略。
这是最严重的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有时间,即仍在《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一年或 18 个月时限内,主管局将需要重发一份通知(没有不规范)。如果时限已过,则适用默认接受原则,意味着没有驳回,视为已给予保护。
国际局将把通知的复制件转发给注册人,告知注册人(同时告知发出通知的主管局),驳回通知被忽略,并说明被忽略的理由。
临时驳回不视为临时驳回,但可更正
通知未写明复审、上诉申请或者异议答辩的时限,或者主管局未说明时限的起止日期以及主管部门的,临时驳回将不被视为临时驳回。
这同样适用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或自有关成员通知的较晚日期起,未达到两个月最短时限的临时驳回通知。
虽然这类不规范导致临时驳回通知的登记延迟,但主管局将被给予一个补正不规范的时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管局在不规范通知中所述的两个月期限内发出经更正的通知,则就《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而言,国际局将把经更正的通知视为在有瑕疵的通知发出之日发出。也就是说,如果有瑕疵的通知在《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发出,在不规范通知中所述的两个月时限内发出经更正的通知,将被视为满足该款的要求。但是,如果主管局未在两个月时限内更正通知,将不被视为临时驳回通知。国际局将告知注册人和主管局,国际局不认为该通知是驳回通知,并说明理由。
主管局更正驳回通知的,还必须写明新时限(例如从经更正的通知发给国际局之日起算),并提供如何计算时限的信息(包括起止日期)、受理答复的主管机关,以及是否需要本地代理人,并写明时限的届满日期。
对于所有经更正的通知,国际局均将把一份复制件发给注册人。
临时驳回不规范但被登记
除第1138 段所述的情形外,国际局将登记不规范的临时驳回,但将请主管局在两个月内对通知进行更正。同时,国际局将把不规范驳回通知的复制件和发给主管局的更正通知的复制件发给注册人。
这是最不严重的不规范;虽然请主管局对通知进行更正,但主管局没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临时驳回已经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但是,更正会对注册人有帮助。更正后,国际局将登记更正后的临时驳回,并向注册人转发一份复制件。属于这类不规范的例子包括:
– 未写明临时驳回影响或不影响的商品和服务;
– 通知中没有在先冲突商标的表现物,或者未说明注册人如何获取该表现物(例如在线商标是 MP3 格式的录音);
– 没有在先商标的详情,包括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临时驳回通知后的程序
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包括细则第 18 条第(1)款(c)项规定的不规范驳回通知的,见第1137 段),与向发出驳回通知的主管局直接递交申请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救济(如驳回复审或上诉)。因此,国际注册在有关成员适用与向该成员主管局提交的注册申请相同的程序。
注册人收到临时驳回通知,需要考虑是否希望在有关成员继续办理指定,以及是否需要向该局提交答复。因此,主管局在这方面需要非常明确。多数情况下,注册人需要指示当地代理人。临时驳回通知后的所有通信都将在当地代理人和主管局之间进行。事情结束,主管局准备作出决定时,必须将该决定通知国际局,并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2)或(3)款提供该商标在有关成员的保护范围详情。
国际注册在被指定成员的状态
细则第 18 条之二和第 18 条之三涉及国际注册商标在被指定成员的状态以及主管局就此向国际局发出通知的不同类型。
商标的临时状态
未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主管局,可以在适用的时限内通知国际局,说明依职权的审查已经完成,主管局认为没有理由驳回,但第三方仍可能对商标保护提出异议或意见。主管局应当说明第三方提出异议或意见的截止日期。
曾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主管局,可以发出依职权的审查已经完成的说明,但指出第三方仍可能对商标保护提出异议或意见。同样,主管局应在说明中指出第三方提出异议或意见的截止日期。
商标临时状态通知是可选的。提供这种状态只具有信息目的,对国内程序法没有约束力。是否向注册人提供这种临时状态,由有关主管局决定。国际局收到细则第 18 条之二规定的说明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通知有关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如果说明系以某种具体文件格式发出的,或者能够复制为该格式,还向注册人转发一份该文件的复制件。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依细则第 18 条之二向国际局发出说明的,以后必须进行下列二者之一:在适用的驳回期限内发生异议或被提出意见的,依照细则第 17 条第(1)款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没有异议或意见的,依照细则第 18 条之三向国际局发出说明。
如果主管局没有跟进,依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1)款发出临时驳回或给予保护的说明,则以默认接受原则为准,国际注册视为在有关成员受保护。
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8 通知国际局这种临时状态:依职权的审查已经完成,认为没有理由驳回,但第三方仍可能对国际注册保护提出异议或意见。此表也可用于先前已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情况。
主管局必须根据细则第 17 条或第 18 条之三对国际局进一步作出以下通知,最好根据情况使用示范表格 3、4 或 5:
– 提出异议的,主管局应当根据细则第 17 条通知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使用示范表格 3A 或 3B),取决于临时驳回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
– 没有提出异议的,主管局应当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1)款通知授予保护的声明(使用示范表格 4),或者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2)款通知临时驳回后部分或全部授予保护的声明(使用示范表格 5)。

国际注册的最终状态
国际注册中指定的成员的主管局,在该局有关该商标保护的全部程序完成之后,要尽快发说明给国际局,通知商标在有关成员的最终状态。
关于商标状态的终局决定有三种,具体如下。
未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时给予保护的说明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完成所有程序,未发现理由驳回对商标的保护的,应在适用的驳回期限届满前尽快向国际局发出一份说明,指出对商标给予保护。
这意味着,主管局必须已经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了依职权的审查,没有发现任何驳回理由,公布了商标供异议,但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即主管局准备对国际注册给予全面保护。理想情况下,这种说明应在一年或 18 个月的适用时限届满前通知国际局。
虽然这种说明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是强制性的,要指出的是,主管局未发出任何给予保护的声明,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原则仍然是,在《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未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商标自动在所有有关商品和服务上在有关成员受到保护。适用的是“默认接受”原则。
主管局所属成员要求注册人分两部分缴纳指定费的,已发出给予保护的说明的,要缴纳第二部分规费。
建议主管局使用示范表格 4 向国际局通知这种给予保护的说明:在《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驳回期限届满前,主管局完成了其所有程序,没有发现驳回保护。鉴于主管局在国际注册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上对商标给予了保护,在该表格中不应再列出这些商品和服务。
只有在主管局尚未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情况下,才应使用示范表格 4。如果主管局已事先发出了临时驳回,必须使用示范表格 5(发出临时驳回之后给予全部或部分保护的说明)或示范表格 6(全部临时驳回确认)发出关于商标保护状况的终局决定说明。


示范表格5

示范表格6
临时驳回之后给予保护的说明
如果主管局已经向国际局通知了临时驳回,那幺必须随后跟进发出终局决定。这种终局决定可以在注册人或其当地代理人按照国内立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答复后作出。如果该局已发出全部临时驳回,可以确认这种全部驳回,或者给予全部或部分保护。但是,如果该局已发出部分临时驳回,终局决定不能确认全部驳回。
一旦完成了所有程序,主管局可以作出终局决定。重要的是区分该局的程序和可能涉及另一个司法机构,如上诉委员会或法院的程序。一旦主管局完成了它能完全控制的程序,就应该作出终局决定。
成员主管局已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该局的所有程序一旦完成,除了确认全部临时驳回的情况以外(见第1168 段),必须向国际局发出下列两种说明之一:
– 关于临时驳回被撤回,商标在有关成员在申请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上被给予保护的说明;
– 关于商标在有关成员被给予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说明。
同样,注册人指定的成员要求分两部分缴纳国际申请费的,已发出给予保护的说明的,将缴纳第二部分规费。
如果主管局已事先通知了国际局全部或部分临时驳回(使用示范表格 3A 或 3B),并在其所有程序完成以后,决定对国际注册部分或全部商品和服务给予保护,建议使用示范表格 5。如果主管局给予部分保护,必须明确说明获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如果涉及某一类别中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说明应是“X 类中的所有商品(或所有服务)”。
最后一种,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已发出全部临时驳回通知的,该局有关商标保护的所有程序一旦完成,该局决定确认在有关成员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驳回对该商标的保护的,应向国际局发出一份相应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