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核心救济途径(逐级救济,不可越级)

1. 拒絶査定不服审判(复审,JPO 内部救济)
适用前提:对 JPO 审查员作出的最终驳回决定(非驳回理由通知书)不服,且已完成驳回答辩仍被维持驳回。
申请时限:自驳回决定正本送达日起3 个月内(境外申请人同,不可延期,逾期失权)。
申请主体:商标申请人(可委托日本专利代理人办理)。
审理机构:JPO 审判部(3-5 名审判官合议审理,独立于原审查部门)。
核心材料:复审申请书(明确请求撤销驳回、准予注册)、理由书(逐条反驳原驳回理由)、新证据(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共存协议、在先商标撤销 / 无效证据等)、原申请及答辩材料副本。
审理结果:① 撤销驳回,准予注册(缴费后完成注册);② 维持驳回(可进一步诉讼);③ 部分准予注册(仅保留部分商品 / 服务)。
费用:需缴纳复审官费(2026 年标准:1 件商标 1 类约 42,000 日元,多类别按类加收),另加代理费。
关键提示:复审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申请复审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2. 知的财産高等法院诉讼(一审司法救济)
适用前提:对 JPO 复审决定(维持驳回)不服。
申请时限:自复审决定送达日起3 个月内(不可延期)。
管辖法院: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唯一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高等法院)。
审理核心:法院仅审查 JPO 复审决定的合法性(而非重新审查商标近似 / 显着性),重点审查程序是否违法、证据采信是否合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结果:① 撤销复审决定,发回 JPO 重审;② 维持复审决定(可上诉至最高裁判所);③ 直接改判准予注册(极少)。
费用:需缴纳诉讼费用,且必须委托日本律师(专利代理人 + 律师联合代理更优)。
3. 最高裁判所上诉(终审司法救济)
适用前提:对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且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重大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非事实争议)。
申请时限:自一审判决送达日起2 周内(严格时限,逾期失权)。
审理核心:仅审查法律问题,不审查事实与证据,是日本商标救济的最终程序。
结果:①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② 维持一审判决(彻底终结救济,申请失效)。
Part2
辅助救济手段(配合核心路径,提升成功率)

1、在先商标撤销 / 无效宣告:若驳回因 “与在先商标近似”,可针对在先商标提起不使用撤销(连续 3 年未使用) 或无效宣告(注册瑕疵,如违反绝对理由、恶意注册等),清除权利障碍后,可在复审 / 诉讼中主张障碍消除,请求准予注册。
2、商标共存协议: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签订书面共存协议(明确商品 / 服务范围、使用地域、商标使用方式等),提交至 JPO 复审庭或法院,证明双方已达成区分共识,无混淆可能,可大幅降低近似驳回风险。
3、部分商品 / 服务放弃:在复审中主动放弃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商品 / 服务类别 / 项目,仅保留不近似部分,争取部分注册(后续可另行申请剩余项目)。
4、证据补强:复审 / 诉讼阶段可补充提交日本境内长期使用证据(3 年以上中国性使用优先,如销售合同、广告投放、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行业奖项等),证明商标已获得继后显着性(针对 “缺乏显着性” 驳回)或已形成稳定市场区分(针对 “近似” 驳回)。
Part3
关键规则与注意事项(必看)

1、时限铁律:所有救济程序均有严格法定时限,逾期未申请,权利彻底丧失,无法恢复,只能重新提交商标申请。
2、代理要求:境外申请人(含中国企业 / 个人)必须委托日本专利代理人办理复审,诉讼阶段需额外委托日本律师(专利代理人 + 律师联合代理为行业惯例)。
3、早期审查适配:申请早期审查后至审查开始前,不得修改商品 / 服务分类,否则自动丧失加速资格;三维、声音等非传统商标暂不适用早期审查;早期审查无需额外官费,但紧急性证明、使用证据需真实充分,避免因材料瑕疵被驳回加速申请,影响审查效率。
4、程序不可逆:复审是诉讼前置,不可跳过;最高裁判所判决为终审,不可再上诉。
5、费用与周期:复审周期约 6-12 个月,诉讼周期约 1-2 年(终审更长),费用逐级递增(复审官费 + 代理费 → 诉讼费用 + 律师费 + 代理费),需提前评估成本与收益。
Part4
救济路径流程图(文字版)

驳回答辩失败 → 收到 JPO 驳回决定 → 3 个月内申请 JPO 复审(拒絶査定不服审判) → 复审维持驳回 → 3 个月内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起诉 → 一审败诉 → 2 周内上诉至最高裁判所 → 终审判决(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