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制定,是国际空运的一项基本的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义.务和相互关系。共分5章41条。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
对空中承运人应负的责任确立了三个原则:
(1)负过失责任
(2)限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3)加重空中承运人的责任,禁止滥用免责条款。
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因此上述五项文件被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
2019 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 1999 年 5 月 28 日于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Doc 9740 号文件)(《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责任限额进行了审查, 依据该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确定的经修改的责任限额如下表第四栏所示,该限额以特别 提款权(SDRs)表示,自 2019 年 12 月 2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