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出口或者因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被征税的业务,需要根据纳税义务时点判断何时申报增值税。具体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何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一旦达到纳税义务的条件,在达到纳税义务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不要提前申报以避免提前占用税款资金。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幺在达到纳税义务的当月内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不含税销售额时,根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时,不含税销售额等于离岸价(即FOB金额)乘以汇率除以(1+税率),销项税额等于离岸价(即FOB金额)乘以汇率乘以税率除以(1+税率)。如果涉及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需要征税,还需要从货物离岸价中扣除包含保税料件的金额,然后按差额计算销项税额。
对于征税业务相应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生产企业可以直接抵扣外贸企业购入时获得的专用发票。如果已经进行了退税勾选并确认,需要撤销退税勾选并申请回退,然后再重新进行抵扣勾选。在外贸企业购入货物时无法区分出口和内销情况的情况下,需要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进项税额。
2、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纳税义务时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认,不要提前或延迟申报,以免造成滞纳金。
② 对于外币报关的情况,在将其折算为人民币销售额时,折算汇率应根据纳税义务时点(或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当月一号)来确认,而不能再按出口月份一号来计算。
3、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开票时间应在达到纳税义务的月份内进行开具,不要提前开票。
② 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货物的适用税率直接选择税率。
③ 对于已经开具了免税或0%税率发票的情况,如果发生视同内销而需要调整增值税申报数据,可以选择冲销原发票并按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或者在不重新开具的情况下调整增值税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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