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满足多个条件之一,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合同需要分期付款,有的进口商资金紧张而无法按时付款,甚至有的进口商破产解散,导致出口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收汇。那幺如果收汇不及时,会影响出口退税吗?关于与出口退税和收汇相关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必须在退税申报期截止日期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并提供相关的收汇资料。
二、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申报中填写“W”,暂时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到款项并填报收汇申报表后再进行退税计算。
三、 对于某个出口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在退税申报期限之后,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
四、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收汇凭证,相关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五、 如果因境外进口商破产导致无法收汇,出口企业仍然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提供相关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 如果提供的收汇证明材料有问题,假如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或者收汇凭证是冒用的,除了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外,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七、 如果出口货物的付款人与合同约定的进口商不一致,当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款等疑点时,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待税务机关核实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因此,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建议尽量避免使用代收代付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洗钱嫌疑等;如果不可避免,应在收汇申报表中注明“非进口商付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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