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运实践中,换单(Switch B/L)是常有的事。
某新加坡中间商A付清货款和运费后,从发货人委内瑞拉国家矿业公司B处取得第一套提单;中间商A马上找船东C去换第二套提单:提单的发货人换成中间商A,收货人变成真正中国铁矿石购买商D。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货权,想怎幺换就怎幺换,当然,条件是要付船东换单费。
换单产生的土壤是三角贸易,即货物通关进口后,再运输到国外,这多见于转加工贸易,或者实际货物并未经过第三国,但单据却显示从第三国运出、结汇。
三角贸易多出现在税率偏低和港口运输发达的贸易地区或国家,比如香港,新加坡,等。这些地区号称“自由港”不但拥有便利的港口和物流,还有为转口贸易提供的完善的金融服务。
谁有权要求更换提单
通常只有提单上的托运人才有权要求更换提单。托运人通常是与承运人订立租船合同的人。他既可以是CIF的卖方,也可以是FOB的买方。
通常而言,CIF的卖方作为托运人,显然是有权要求承运人修改提单上的内容。然而,在FOB货物买卖中,情况比较复杂,会存在如下特殊情况:
1.卖方仅仅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并代替买方安排船舶运输,这时候,提单本应该签发给卖方。但,如果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是买方(作为委托人的角色),而非是卖方,则卖方就不再拥有更改提单的权利。
2.FOB的买方也可能直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取得以自己名义的提单,他有权直接申请修改或换发第二套提单。
提出换单的合法理由与非法理由
事出反常必有妖。换单大部分是基于三角贸易的需求,但也有其他项的合法与非法的理由,船东需要明辨:
合法理由有:
货物转卖,中间商或贸易商需要隐藏原托运人或供应商的名称;
原收货人拒货,目的港不适宜卸货,需要更改收货人名称或目的港;
货物分销给不同的收货人,需要增加不同的收货人名称;
货物在不同的港口装载,需要合并成同一个装货港;
提单上货物信息有误,需要更正或修改。
非法理由有:
货物原产地或装货港受到联合国或美国或欧盟制裁,需要更改装货港或货物名称;
托运人或供应商受到制裁,需要变更其名称;
为了逃避装货港或目的港的海关监督,以及逃避关税,更改货物的名称;
欺诈收货人和隐藏货物名称;
骗保或欺诈保险人。
换单对船东潜在的不利后果
1.如果船东没有及时收回并撤销第一份正本提单就匆忙签发第二套提单,就会导致市场上有两套提单在流通,船东有可能遭到第二套提单的持有人提出的索赔。
2.海上货物运输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合同主体,换单后会导致适用的条款和法律发生变化。
比如,第二套提单的签发地发生变化,有些适用《汉堡规则》的国家法律可能会强制适用于提单,如埃及,智利、尼日利亚等。而这些变化都有违背第一套提单的原始契约精神,导致触发违约要素的变更。
3.换单不受船舶互保协会P&I保险的保障
中间贸易商为了确保船东能够换单,往往愿意出示保函以换取第二套提单。而航运实践中,互保协会和保险商往往会明确表示这种行为不在承包范围。因此,谨慎的船东,要评估各自换单之后的潜在风险,便宜行事。
船东换单注意事项
1.船东在换单过程中首先要核实第二套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承运人必须确保在全部收回和撤销第一套之前,不应签发第二套提单,如果签发第二套提单,最好不要与第一套提单的号码相同,避免产生重复的现象。
3.确保第二套提单的格式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不得损害租船合同内规定的各方权益。
4.对第二套提单签发人的身份(如果是承运人授权他人签发的话),签发地点,签发时间等进行监督和核对。
5.换发提单可能会产生延误,费用,待时或停租(off-hire)等问题,需要提前规划,最好在租船合同内明确订明换单条款。
6.谨慎的承运人往往向货方索取保函。只要保函的措辞和性质清楚无误地载明保函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保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船东抗辩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提出的索赔。
如上陈述,换单在航运实践中常有发生,船东基于自我保护,尽职调查,谨慎行事,可保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