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行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
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是什幺?
反倾销调查是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因国外进口产品倾销而遭受损害的相关产业的申请,对被控倾销产品进行调查所应遵循的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不同阶段。
什幺是反倾销调查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方?
调查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方是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或外国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的同业公会或商会,出口成员方的政府,以及进口方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方在进口方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或商会。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员方允许国内或国外其它各成员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的情形。
什幺是反倾销立案?
当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的内容及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方提出的申请基本合理,提供的表面证据初步成立,就可以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决定作出后,调查机关及时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当事方以及已知的与该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利害关系方,并应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或通过单独形式的报告提供如下信息:
(1) 一个或多个出口国的名称和所涉及的产品名称;
(2) 发起调查的日期;
(3) 申请中有关被指控倾销的依据;
(4) 关于损害的指控所依据因素的摘要;
(5) 利害关系方送交答辩书等交涉性资料的地址;
(6) 允许利害关系方发表其意见的时限。
什幺情况下会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立案之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应迅速终止反倾销调查。这些情形包括:
(1)调查机关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来证明应当继续进行该案的调查是正当的,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2)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3)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反倾销披露的必要性和披露的方式是什幺?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与裁决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反倾销协议要求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要及时向相关当事方和利害关系方披露有关信息,以保证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透明性。披露除通过会谈、发布正式文件的方式以外,通常采取正式发布通知和对外公告的形式。
什幺是反倾销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是指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初裁的法律意义在于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此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决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初步裁定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
什幺是反倾销最终裁定?
最终裁定是指调查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是否倾销并是否构成损害,并且确认倾销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作出最终裁决。最终裁定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作进一步调查后作出的。最终裁定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从开始立案调查之日起到作出最终裁定通常为1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80天。
什幺是反倾销行政复审?
行政复审是指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
什幺是反倾销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是行政复审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调查机关在5年有效期之内可以自行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行业或国内行业代表提出请求下进行复审。在日落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维持原来裁定的征税措施。
什幺是反倾销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当事人对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的司法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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