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RC)主要负责监管所有由IBC商业公司法许可的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接受每年一度的实地考察以确保遵循相关法规、监管以及国际标准。amz123
关于安提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RC)
- 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国际金融服务部门始于1982年颁布的《国际商业公司法》第222章(“IBC法”)。最初,IBC法案由财政部管理。到1990年,该国的金融服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政府在这种增长的鼓舞下,努力将该国定位为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重新定位战略的一部分是颁布1996年《防止洗钱法》所载的反洗钱立法。
- 随后,对《国际商业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并于2002年结束,成立了现在称为金融服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机构。2002年修正案扩大了委员会管理的活动范围,以包括根据《金融机构非银行法》、《合作社法》、《保险法》经营或经营的企业。除上述内容外,该修正案使安提瓜和巴布达符合当前将金融服务的监管和监督整合到一个单一监管机构下的国际趋势。
安提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RC)主要功能
2013年第5号《金融服务监管法》第5条规定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监管职能
即根据本法和监管法律,管理和监督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境内或从安提瓜和巴布达境内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并履行其他法律强加给委员会的任何其他监管或监督职责。
2、协作职能
即根据该法向海外管制当局提供援助。
3、咨询职能
即就监管职能和合作职能是否与海外监管机构履行的职能相一致的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监管法律是否符合安提瓜和巴布达以外柜台和领土的法律和法规;和国际组织的建议。
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和管理其事务时,应:
- 考虑到安提瓜和巴布达健全的金融体系的要求;
- 尊重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消费者以及安提瓜和巴布达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
- 审慎利用其资源,实现高效、经济的运行;
- 尊重普遍接受的良好公司治理原则;
- 遵守该法案或任何其他行为,包括根据该法案制定或给予的任何规定或指示;和
- 拥有履行职能所需的辅助权力。
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和管理其事务时,应:
- 与国内和国际政府机构和法定组织合作,以减少金融服务业务或相关金融业务被用于洗钱或其他犯罪目的的可能性;
- 承认对一个人施加的负担或对进行一项活动施加的负担或限制,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惠益相称,而这些惠益预期是施加这种负担或限制所产生的;
- 认识到促进金融服务业务创新的可取性;和
- 认识到委员会需要有透明度和公平性。
监管与监督
该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获得许可的所有机构。这些机构每年都要接受现场检查,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年度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确定偿付能力(投资质量和贷款组合);
- 审查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程序;
- 检讨一般及防止洗钱的内部管制制度
- 验证是否符合适当的客户帐户管理准则;
- 验证是否符合国际公认的审慎标准;
- 评估管理质量;
- 核实提交给委员会的报税表的准确性;
- 执行强化的尽职调查和KYC要求;和
- 确定是否维护交易和客户文件的详细记录。
除了现场检查外,还以分析季度报表和年度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进行持续的非现场监督,并跟进规定的纠正措施。
使命
将安提瓜和巴布达发展成为一个有效监管、管理良好的主要金融服务管辖区。
愿景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致力于通过坚持国际公认的合规标准,对安提瓜和巴布达的金融服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监督,从而将该司法管辖区定位为金融服务领域的杰出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