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其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备案并正确提交备案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及其重要意义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
【一张图看明白】25年1月18日起美国商标官费调整变化
15日,美国商标局官网发布正式通知:宣布将于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实行调涨后的官费。具体调整前后费用对比以及价格涨幅,如下所示👇👇👇调整官方文件:25年1月18日上涨美国官费官文.pdf需要提醒大家:此次费用涨幅大约在30%左右,并且有几项新增收费项目。这对代理机构、申请人来说,无疑意味着成本会相应的增加。因此,有计划布局美国商标的申请人,不妨考虑抓住这还未涨价的两个月的时间,尽快安排,提交申
快来了解,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注册
-NO.1-外观设计的注册渠道中国申请人向德国申请专利,可通过多个渠道实现。(1)巴黎公约中国和德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故中国的申请人在中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自申请日起 6 个月内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2)欧盟外观设计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外观设计注册,就可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保护,且该保护效果与德国的外观设计
【今日正式启动!】中国&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共同决定,中新PPH试点将于今日(2024年1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中新PPH试点启动以后,双方申请人可以按照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CNIPA或IPONZ提出PPH请求。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申请人提供了《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
【干货文件分享】《在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提出 PPH请求的流程》
中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允许申请人在其对应专利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已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可授权的情况下,向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请求加快审查。本指南介绍中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如何在新西兰运行以及如何在此 PPH 试点项目下提出加快审查请求。试点项目期间,在符合资格标准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基于来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对应专利申请的工作结果
一篇文章为你讲清楚:美国商标的【主簿与副簿】
随着对外贸易,尤其是跨境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个人卖家正不断涌入这一潮流中来。在这一过程中,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是日益激增,涉外商标注册更是备受关注。美国,作为我国跨境电商的首选大国,近几年来仍是我们海外商标布局的热门国家。每年,都有不计其数的商标申请、下证。在之前的许多文章中,我们也以美国商标为重点,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它的方方面面。(具体可前往公众号内进行搜索)。相信大家对于它也
【多了解总没坏处】德国专利申请策略
一|提交德国专利申请的考量因素(一)市场若企业拥有可专利技术,且德国是企业当前的主要市场或未来的潜在市场,可考虑通过提交德国专利申请的方式获得德国专利权,以维持技术和市场优势。(二)竞争对手获得德国专利可以在德国市场对竞争对手产生对抗和制衡作用。可根据竞争对手的德国专利布局状况,提交德国专利申请作为竞争工具,遏制和威胁对方发展。(三)其他如在商业谈判、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企业评级等活动中需要德国专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制定过程中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指南》下编第二章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该章为适应《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指南》制定过程中受到国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背景
【超级详细】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
-NO.1-专利侵权诉讼流程简介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提交文件和时限等程序遵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部分日期由法院确定。德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主要流程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并缴纳诉讼费。诉状必须明确指明所寻求的救济和原告寻求依赖的全部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并确定答辩期限(通常为三到四个月)。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通过书面命令(可能在简短的案件管理听证会之后)发布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