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及相关规定
(一)专利法
1、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
1、第30条第2款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
2、第31条第3款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除在提交的整体产品的视图中已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外,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三)专利审查指南
二
保护客体
(一)新设计
1.判断对象
应基于局部外观设计本身进行判断
2.判断标准
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一致
(二)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
(三)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
(四)组件产品的单个构件
《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3)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三
申请文件
(一)产品设计
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
不允许使用 整体+“的局部”的方式命名
(二)图片或者照片
1、制作要求
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
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
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的,应当用点划线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分界线
2、清楚表达
局部及其在整体的位置和比例关系:整体产品的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该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
立体图: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
视图投影关系:产品的整体和局部的投影关系均要准确。
辅助视图:可以提交放大图或剖视图、剖面图等辅助视图。
(三)简要说明
用实线与虚线相结合以外的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用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分界线的,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必要时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
四
申请文件的修改
专利法第33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一)不超范围的修改
1、已清楚表示
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二)超范围修改的常见情形
1、改变局部设计
2、改变位置、比例关系
3、改变不要求保护的其他部分的设计
(三)修改时机
1、主动修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的规定:
•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提出修改的日期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 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
• 但是,对于下述修改,不认为是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应当以超出两个月主动补正期为由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2、并非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修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2节的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不能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五
单一性判断和分案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规定: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中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上四个角的设计。
(二)相似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1、同一产品的认定——整体属于同一产品
2、相似性的判断
要求保护的局部相似
局部在整体中的位置和/或比例关系常规变化
(三)分案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2节规定:
(1)原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3)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六
实质性授权条件
需要综合考虑: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
(1)整体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均相近(或者一相同一相近),通常可以认为是相近种类产品。
(2)局部的用途不相同且不相近,即使整体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该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
(3)局部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整体产品用途不相同也不相近,则要结合整体产品的适用场所、环境等因素判断
(二)局部设计要素
(三)局部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和/或比例关系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益讲堂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