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的效果
作出这种声明的效果是,对有关成员而言,使用许可将不被认为已登记。
时限
主管局希望作出该声明的,必须在使用许可登记通知发给有关主管局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前发给国际局。
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15 通知国际局,声明依细则第 20 条之二第(5)款登记的某一使用许可在其领土上无效。

示范表格15
声明必须说明:
(i) 使用许可登记无效的理由,
(ii) 声明不影响使用许可所涉全部商品和服务的,声明所影响的商品和服务或不受声明影响的商品和服务,
(iii) 法律相应的主要条款,以及
(iv) 可否对声明提起复审或上诉。
主管局在声明中表示可以复审或上诉的,应明确指出申请复审或上诉的时限和必须向哪个主管机关申请,以及是否必须通过当地代理人申请。
声明后的终局决定
声明的任何相关终局决定,也应由主管局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
国际局收到声明后,将在收到符合有关要求的通信之日,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将信息在《公告》上,并通知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
主管局曾依照细则第 20 条之二第(5)款(使用示范表格 15)作出过声明的,现在希望通知国际局关于该声明的终局决定时,应使用示范表格 16。

示范表格16
声明的登记、通知和公告
国际局收到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的声明后,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
有关声明的相关信息,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终局决定,都将在《公告》中公布。
国际注册的分案
注册人可以使用正式表格 MM22,在一个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申请国际注册的分案。马德里体系的这一特点对注册人可能有用,例如为克服只涉及国际注册部分类别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临时驳回。
一些成员已通知国际局,它们不向国际局提交分案申请,原因要幺是其国内立法没有规定分案,或者其国内法与细则第 27 条之二不一致。
主管局已发出的临时驳回,如果只涉及部分商品和服务,那幺除非已根据细则第27条之二作出相关声明,否则可能收到注册人提出的对国际注册(母注册)进行分案请求,例如将被驳回的商品和服务分出来,创建一项新的国际注册(分案注册,也叫子注册)。
国际注册分案申请必须向国际注册分案所涉及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提交(见表格MM22)。申请不能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有关主管局可以对国际注册分案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然后再将其提交给国际局。有关主管局还可以为处理分案申请收费。该费与应付给国际局的规费是两笔不同的费用,需要直接付给有关主管局。
登记、通知和公告
申请符合适用的要求的,国际注册分案将被登记,日期是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申请不规范的,是不规范得到补正的日期。但是,分案国际注册的生效日将与原国际注册相同。这样,分案国际注册的续展日也将与原国际注册(母注册)相同,而不是分案申请的登记日。
分案登记后,国际局将为申请中写明的商品和服务创建一个分案国际注册(子注册),有关的成员为唯一的被指定成员,并通知提交申请的主管局,同时告知注册人。被分案的部分将登记为一个单独的国际注册(子注册),号码与被分案的母注册相同,加上一个大写字母。《公告》中公布的内容为国际注册被分案的部分。
主管局收到分案注册登记通知后,可以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2)款,对通常被母注册涵盖的无争议类别(或商品和服务)发出给予保护,让注册人可以在有关主管局对通常被子注册涵盖的被驳回商品提出异议,不耽误母注册的可能保护。主管局准备就绪后,还需根据细则第18条之三第(2)款或第18条之三第(3)款,将有争议商品和服务(很可能被子注册涵盖)的终局决定通知国际局。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2)款作出的决定,将导致注册人在同一成员有两项国际注册(母注册和子注册)。这些注册是否可以在以后阶段合并,取决于有关成员是否可以接受合并申请(见第1250 段)。如果主管局根据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3)款作出决定,必须让注册人有权根据国内法向上级机关对决定提出复议。
国际注册的合并
对于因为以下原因产生的国际注册,注册人可以申请合并:
– 所有权部分变更登记;
– 分案登记。
只能合并因所有权部分变更或者分案而从同一个国际注册中分出的两个或多个国际注册。如果国际注册来自不同的国际申请,不能合并。
所有权部分变更登记产生的国际注册的合并
部分商品和服务或部分被指定成员上的所有权部分变更,或者被指定成员发出的所有权变更无效的声明,可能产生单独的国际注册。
因所有权部分变更产生的两项或更多国际注册,如果被登记在同一注册人名下,该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合并登记。
所有权变更登记产生的国际注册的合并申请,可以直接提交给国际局,也可以通过注册人所属成员的主管局提交。
合并申请符合适用的要求的,国际局将登记有关国际注册的合并,通知提交申请的主管局,同时告知注册人。相关数据在《公告》上公布。
国际注册分案登记产生的国际注册的合并
一些成员已通知国际局,它们将不向国际局提交合并申请(细则第 27 条之三第(2)款(b)项或细则第 40 条第(6)款和第 27 条之三第(2)款(a)项)。国际局收到的任何此类通知都在《公告》和产权组织网站(成员作出的声明)上公布。但是,如果有关主管局已对分案注册给予保护,且该局允许合并,注册人可以申请合并因国际注册分案登记而产生的国际注册。分案国际注册只能与其所来自的国际注册合并。
分案登记产生的国际注册的合并申请,必须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主管局,用正式表格 MM24 提交给国际局。
合并申请符合适用的要求的,国际局将登记有关国际注册的合并,通知提交申请的主管局,同时告知注册人。相关数据在《公告》上公布。
国际注册分案登记产生的多项国际注册的合并,子注册(国际注册 1234567A)将与母注册(国际注册 1234567)合并,产生一项国际注册(国际注册 1234567)。
关于分案产生的国际注册合并的更多信息,见产权组织网站上的第 21/2018 号信息通知。
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或地区注册
什幺是代替?
马德里体系中引入代替,是为了减轻注册人不得不在后来国际注册中指定的马德里体系一个或多个地区续展在先国家注册的负担。因此,国际注册受益于在先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在先性,同时保留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所有既得权利。这一特征旨在使马德里体系下的商标组合集中管理更加有效,因为在某些条件下,国际注册被视为自动代替被指定成员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该词有一定误导性,因为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簿中没有任何实际的代替,但这一特点使国际注册的注册人能够在较早的国家或地区权利所涵盖的司法管辖区中受益于较早的保护日期。国际注册“视为代替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不意味着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被暂停效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仍然在有关成员的注册簿上,拥有这种注册的一切权利,除非注册人不续展。
一项国际注册可以代替多项国家或地区注册。可能的情况是:有关成员过去实行一标一类制,即一项国家注册只能涵盖一类商品和服务,而国际注册可涵盖最多 45 类商品和服务。
代替的条件
要发生代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与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名义必须相同;
– 国际注册的保护延伸到有关成员;
– 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在国际注册有关该成员的部分中;
– 国际注册向该成员的延伸(可以是后期指定)在国家注册或地区注册的注册日之后生效。
国际注册视为代替国家或地区注册,不影响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既得权利(例如因优先权请求或在先使用商标取得的权利)。
共存与国家或地区注册中的所列的商品和服务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不能因为同一注册人名下有在先的相同国家或地区注册而拒绝保护国际注册。主管局必须承认,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国际注册可以共存——直到注册人决定不再保持国家或地区权利的效力。
主管局收到记录申请后,应当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不必与国家或地区注册相同。国际注册的清单范围可以更广,也可以更窄,但更重要的是,至少要有部分商品和服务重叠,即商品和服务同时被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国际注册所涵盖。重叠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不必相同,但必须等同。
代替视为国际注册在有关被指定缔约方生效时发生。
代替可以是全部代替,也可以是部分代替。关于代替的进一步信息和实例,见第852 至858 段。在具体情况中,《议定书》第四条之二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实际满足,要由注册人确保。换言之,只要条件得到满足,代替就有效,而是否请求主管局记录(见第846 至851 段)这一事实,是注册人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的一种选项。要求主管局记录,可能对注册人有益,特别是在部分替代的情况下,以帮助确保所有条件已得到满足,并更好地了解在只进行部分代替的情况下允许在先国家或地区权利失效的后果。
代替的记录
代替是自动的,主管局或注册人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但是,注册人可以要求有关主管局在其注册簿中记录代替。如果国家或地区权利后来失效,并最终可能从国家或地区登记簿中消失,这一点将特别重要。如果主管局没有记录较早的日期,注册人就不能提醒第三方注意这一事实。
注册人必须直接向有关主管局提出申请。主管局可以确定注册人是否需要委托当地代理人、使用当地表格以及主管局是否需要对此类申请收费。如果主管局能在产权组织网站上的马德里成员概况数据库中尽可能多地收录有关其代替做法的信息,将会很有帮助。
代替生效日期是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日期。
主管局应自国际局通知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之日起,接受记录代替的申请。但是,有些主管局可能只在对有关国际注册给予保护后才接受记录代替的请求。
在记录代替之前,主管局必须审查该请求,以确定是否符合《议定书》第四条之二第(1)款的条件。
主管局已依注册人的申请在注册簿上作记录的,必须通知国际局。
主管局可以使用示范表格 17 把代替通知国际局,如下所示。


国际局收到通知后,将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代替的详情,并相应通知注册人。代替的详情也将在《公告》中公布,使第三方可以使用国家或地区注册簿以及国际注册簿中的相关代替信息。
转变
国际局因基础商标效力终止注销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有通过将其转变为国家或地区性权利而在国际注册中指定的各成员继续受保护的选项。
转变仅在国际注册如第833 至838 段所述,应原属局的要求,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被注销时才能进行。国际注册被注册人依照细则第 25 条申请注销的,不能转变。
将国际注册转变为一项或多项国家或地区申请的效力是,向成员主管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曾经是指定该成员的国际注册商标,主管局将把申请作为在国际注册之日提交的申请处理,该成员为后期指定的,将作为在后期指定之日提交的申请处理。国际注册要求优先权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将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
如何处理转变申请,由被指定成员主管局决定。但是,主管局应进行以下检查:
– 其的确在国际注册中被指定,并且在领土上具有效力——转变可以在国际注册曾经在其领土上有效的任何成员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未被驳回、宣告无效或放弃的国际注册中指定的任何成员进行;并且
– 注册人在时限内申请转变——必须在国际注册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国家或地区申请;
– 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在被注销的国际注册(或国际注册被注销的部分)涉及有关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中;并且
– 申请符合该成员适用法律的要求。
只要满足条件,新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可能由主管局给予新的申请号,但申请日将是国际注册对该成员适用的日期——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
除日期上的特别规定以外,由转变产生的申请在效力上是普通的国家或地区申请。申请必须向有关主管局提出。这种申请既不适用《议定书》也不适用《实施细则》,国际局也不以任何方式参与。
主管局可能要求,这种申请必须符合向其主管局提交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所适用的一切要求,比如使用特定表格、通过当地代理以及用当地货币缴纳规费。主管局还可能要求全额缴纳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也可能决定减少收费,特别是在有关主管局已经为有关国际注册收取单独规费的情况下。转变申请提交时的保护状况,也由有关主管局确定。例如,如果商标已获得国际注册保护,主管局可能直接颁发本地注册证。此外,有些主管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例如如果已发出临时驳回,而注册人仍在对驳回做出答复的时限内,有关主管局可能允许转变。
续展
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国际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国际注册可以每 10 年缴纳必要的续展费,直接向国际局续展。国际注册的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大家可能有兴趣知道,国际注册簿中仍然有效的最古老的国际注册可以追溯到 1893 年。

续展在国际局进行,对国际注册所涵盖的成员有效。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注册人最早可在国际注册到期日前六个月缴纳续展费。注册人缴纳续展费的最晚时间是到期日后六个月。国际注册到期日之后的六个月被称为“宽限期”,在此期间缴费需要缴纳规费表第 6.1 项所规定基本费 50%的附加费(额外费)。目前,这项额外费为 326.50 瑞郎。某些被指定成员可能适用其他额外费用。请见产权组织网站上有关单独规费的进一步信息。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注册人最早可在国际注册到期日前六个月缴纳续展费。注册人缴纳续展费的最晚时间是到期日后六个月。国际注册到期日之后的六个月被称为“宽限期”,在此期间缴费需要缴纳规费表第 6.1 项所规定基本费 50%的附加费(额外费)。目前,这项额外费为 326.50 瑞郎。某些被指定成员可能适用其他额外费用。请见产权组织网站上有关单独规费的进一步信息。
注册人负责在到期日之前或当天向国际局缴纳续展费,为其国际注册进行续展。在全额缴纳必要规费之前,国际注册不能续展。费用一缴纳,国际局将立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续展,通知被指定成员,并向注册人发送续展证。提前(最早到期日前六个月)缴纳续展费的选项可能对注册人有利,特别是那些为执法和海关目的需要将续展证译成被指定成员当地语言的注册人。缴纳续展费的时间——到期日前六个月或到期日后六个月内——对国际注册的到期日或下一个 10 年有效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国际注册未续展的,将通知注册人、代理人(如果有)和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并在《公告》中公布。公告内容仅有国际注册号和应续展日。通知和公告只在国际注册不可能再续展时才进行,也就是应续展日起六个月期限(在此期间缴付额外费用后仍可续展)届满之后才进行。续展由于未缴付续展费欠额而被撤销的(见第780 至782 段),也在《公告》中公布。
国际注册对其续展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按照与国际局的约定收到续展费。例如,就成员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第(7)款(a)项作出声明的,为其向国际局缴纳的单独规费,将在续展登记后的下一个月内收到续展费。
主管局收到国际注册续展(或不续展)通知后,除了修改供自己使用的记录外,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
国际注册错误更正
注册人或成员的主管局可以请求更正国际局或主管局在一项国际注册上出现的错误。国际局认为国际注册簿中的国际注册存在错误时,依职权加以更正。国际局也应注册人、已登记代理人或主管局的请求更正错误。
注册人或注册人代理人的错误
国际局不更正注册人或注册人代理人的错误,如指定成员的错误或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错误。例如,如果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国际申请指定名单中错误指定 AT(奥地利)而不是 AU(澳大利亚),则 AU 的指定只能通过后期指定纳入国际注册。代理人在注册人名称上出错的,有必要申请注册人详细信息变更登记。
国际局或主管局的错误
国际局出错的,注册人、已登记代理人或主管局可以随时提出错误更正申请。
主管局出错的,注册人或主管局可以请求更正错误,但请求必须在错误在国际注册簿上公布之日起九个月内收到。注册人或已登记代理人请求更正主管局的错误的,必须由有关主管局确认错误。
在办理更正之前,国际局必须确定国际注册簿确实有错。国际局的做法是:
(i) 如果国际注册簿登记的内容与提交给国际局的文件之间存在差异,是国际局出现错误,错误将立即得到更正;
(ii) 错误系因主管局,例如向国际局提交的被指定成员名单或商品和服务清单有错误,而且更正将影响国际注册所产生的权利的,只有当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有错条目公告之日起的九个月内收到更正请求时,才能予以更正。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或已登记代理人提出更正请求的,主管局需要核实错误。考虑到九个月的时限,如果注册人或已登记代理人认为主管局出错的,应当尽快直接向有关局和国际局提出。
国际局一般可以修改主管局的轻微印刷或拼写错误,如基础商标的日期或号码,但这种修改不能影响国际注册产生的权利。这些类型的修改将逐案仔细审查,并可能被视为不属于细则第 28 条的范围。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