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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德里体系指南》:主管局作为被指定成员主管局的作用(二)

电商资讯 2024-12-06 跨境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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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成员作出的影响保护范围的其他决定

进一步决定

主管局已通知国际局其终局决定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国内立法对该局的这一终局决定提出上诉,例如向上诉委员会或法院上诉。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在商标被给予或拒绝保护后,如果得知影响保护范围的进一步决定(例如向主管局以外的机关提起上诉所产生的决定)时,必须向国际局发出进一步说明,指明商标目前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如果上诉委员会或法院的决定只是确认了主管局在其终局决定中指出的范围,则主管局不需要通知国际局。只有在决定影响到国际注册簿中记载的范围,即范围进一步缩小(范围更窄)或扩大(范围更广)时,才有必要通知国际局。

主管局以外的机关可能发布这样的决定,例如在上诉或其他程序之后。主管局也可以在完成其常规程序后发布进一步决定,例如在有恢复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请求时。

虽然只能有一个终局决定,但在理论上可以有多项进一步决定,例如上诉委员会的进一步决定,该决定被上诉到法院的,法院后来的决定可能是另一个进一步决定。还有一种情况是,后来第三方可能因不使用而对国际注册中的指定提起撤销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来有决定部分撤销某些商品和服务上的国际注册,该决定也应作为进一步决定通知国际局。

建议主管局在出现影响商标保护范围的进一步决定,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示范表格 7: 

– 《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可适用的驳回期届满,主管局未发出临时驳回通知(默认接受);

– 主管局发出了全部给予保护的说明(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1)款,使用示范表格 4);

– 主管局在临时驳回之后发出了全部或部分给予保护的说明(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2)款,使用示范表格 5); 

– 主管局发出了对全部临时驳回的确认(细则第 18 条之三第(3)款,使用示范表格 6)。


示范表格7

如果进一步决定影响到部分商品和服务,主管局必须明确说明商标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如果涉及某一类别中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说明应是“X 类中的所有商品(或所有服务)”。

收到的细则第 18 条之三说明的登记

国际局收到细则第 18 条之三规定的说明,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通知注册人,如果说明系以某种具体文件格式发出的,或者能够复制为该格式,还将向注册人转发一份该文件的复制件。收到的任何第 18 条之三说明还将在《公告》中公布。

另外,国际局还在“马德里监视器”上提供这些说明的扫描件。

在被指定成员的无效宣告

《实施细则》中的“无效宣告”一词,是指被指定成员的主管机关(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或注销国际注册在指定该成员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在该成员领土上效力的任何决定。

国际注册的效力可能因若干原因被宣告无效,如注册人未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或具有误导性,或者被认定在最初对指定进行审查时就应当驳回该商标。

未及时给注册人提供机会保障其权利的,成员的主管机关不得宣告国际注册在该成员领土内无效。国际注册的无效宣告程序直接在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和有关主管机关(主管局或法院)之间进行。注册人可能需要指定当地代理人。程序完全依照有关成员的法律和惯例进行。

国际注册无效宣告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应当与该成员主管局所注册的商标相同。例如,商标保护被撤销的原因可能是注册人未遵守该成员法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者商标被放任成为通用名称或产生误导,或者被认定在最初对指定进行审查时就应当驳回(例如在第三方提起的程序中被认定,或者在侵权诉讼的反诉中被认定)。

如果国际注册的效力被宣告在某个成员(全部或部分)无效,且无效不能再上诉,该成员的主管局必须将有关事实通知国际局,这些事实是:

– 宣告无效的主管机关(例如主管局或某法院)、宣告日期以及无效不能再上诉的事实; 

– 国际注册的注册号和注册人名称; 

– 无效宣告不涉及全部商品和服务的,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要幺说明不再被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要幺说明仍然被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 宣告无效的日期和生效日期。

建议主管局在国际注册的效力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6)款和细则第 19 条被宣告在其领土内无效(包括如撤销或注销),并且对无效宣告不得再提出上诉时使用示范表格 10。但是,注册人必须有机会维护其权利。如果涉及某一类别中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说明应是“X 类中的所有商品(或所有服务)”。在所有情况下,都应明确指出哪些商品和服务受影响,哪些不受影响。主管局不仅应当通知无效的宣告日期,还应尽可能通知无效的生效日期。

示范表格10

国际局在收到符合有关要求的通知之日,把无效宣告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写入通知中所含的数据,并通知原属局(如果原属局已通知国际局希望收到此类信息)和注册人。国际局还在《公告》中公布无效宣告。

被指定成员主管局根据细则第 23 条之二通过国际局发送的通信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可能(通过国际局)向注册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义务的通信。这涉及成员的法律不允许主管局将通信直接发给在该成员没有送达地址或当地代理人的注册人的情况。如果主管局需要快速联系注册人,而注册人又没有电子邮件地址,也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例如,这种通信可能通知注册人,已在该成员提起撤销诉讼,并给注册人一个期限以维护权利。

主管局可以使用示范表格 18 向国际局发送这种通信。

示范表格18

国际局向注册人或登记在案的代理人转发通信,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如果对国际商标采取的任何行动导致的决定影响到在该成员的权利,根据细则第18 条之三第(4)款(进一步决定)或细则第 19 条(无效宣告),主管局有义务通知注册人。

国际注册变更和其他登记的通知

马德里体系的好处之一是,注册人可以直接在国际局集中管理其权利,而且有关国际注册的各种登记将在被指定成员产生效力。

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可能从国际局收到有关国际注册簿更新的下列通知:

– 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见第540 至563 段);

– 注册人是法律实体的,注册人法律性质变更(见第540 至563 段);

– 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名称地址变更(见第189 至219 段,以及第655 至660段);

– 对注册人处置权的限制(见第711 至715 段);

– 注册人要求的对国际注册的限制,如删减、放弃或注销(见第564 至609段);

– 因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而注销国际注册(第1050 至1052 段);

– 国际注册续展;国际注册中指定的各成员主管局将被告知国际注册是否对其成员进行续展;或者国际注册是否未续展。

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主管局需要记录新的信息。这意味着更新其注册簿以反映新的信息。

国际注册因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而被注销的,注册人可以在一定时限内申请将国际权利转变为国家或地区权利。

国际注册变更和其他登记通知的审查

主管局需要特别注意有关注销(无论是注册人自愿注销还是由于基础商标效力终止)和放弃的通知,这些意味着商标在该地区不再受到保护。一般来说,主管局不应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或评论——这些登记是在国际局集中进行的,涉及国际注册。

但是,下列通知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主管局可以审查登记事项,并通知国际局这些登记在其领土上没有效力。

– 根据细则第25条用正式表格MM6或在线“删减商品和服务(Limit the goods and services)”表格登记的删减;

– 所有权变更;以及 

– 使用许可登记。

删减无效声明

注册人可以申请登记删减,对部分或全部被指定成员缩减商品和服务清单。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在收到国际局关于对其产生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删减通知后,可以声明该删减在其领土上无效。

这种可能性只适用于注册人根据细则第 25 条申请登记的删减,即在国际注册登记之后的删减,不是包括在国际申请或后期指定中的删减。

删减的审查

收到删减通知后,主管局应将删减后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与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主清单,或适用于本局所属成员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例如,主清单已因先前业务受到删减)进行比较。见下例:

如果主管局认为注册人申请的删减可以接受,只需记录新的删减后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主管局认为删减不可接受,可以声明删减在其领土上没有效力。例如,主管局认为所请求的变更实际上不是删减,而是扩大清单,或者主管局已经对商标给予保护,但范围比删减的范围更小,这时主管局就有此选项,如下例:

声明的效果

作出这种声明的效果是,对有关成员而言,删减将不适用于受声明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对该成员适用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将是指定(包括以前登记的任何删减)之后或根据细则第18 条之三或第 19 条对保护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清单。

作出声明的时限

主管局希望作出细则第 27 条第(5)款的声明的,必须在删减通知发给有关主管局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前发给国际局。主管局必须在声明中说明删减无效的理由,(声明不影响删减所涉全部商品和服务时)受声明影响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不受声明影响的商品和服务,法律相应的主要条款,以及可否对声明提起复审或上诉。

主管局可以在声明中指出,声明是终局的,不能复审或上诉。但是,如果主管局在声明中表示可以复审或上诉,应明确指出申请复审或上诉的时限和必须向哪个主管机关申请,以及是否必须通过当地代理人申请。

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13 通知国际局,声明(根据细则第 25 条要求的)某项删减在其领土上无效。主管局必须说明,该声明是影响到删减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还是只影响到其中一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主管局必须明确说明哪些商品和服务受到影响,或者哪些不受影响。如果涉及某一类别中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说明应是“X 类中的所有商品(或所有服务)”。


示范表格13

删减无效声明举例

国际注册如下:

第 14 类:“手镯;耳环;戒指;领带夹;胸针;衬衫袖扣;表带;手表”。

2022 年 2 月 1 日,主管局收到以下删减后清单通知:

第 14 类:“珠宝首饰;怀表”。

在对删减进行审查后,主管局认为删减后的清单实际上比(该局被指定的)国际注册的主清单范围更广。

该局有 18 个月的时间声明删减在其领土上无效。当地法律中没有允许注册人对声明申请复审的规定。

主管局在 2023 年 8 月 1 日前填写示范表格 13 并转给国际局。

声明后的终局决定

主管局提供对声明的复审或上诉,然后作出终局决定的,必须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注册人、登记的代理人或提交删减登记申请的主管局。

主管局曾依照细则第 27 条第(5)款(使用示范表格 13)作出过声明的,现在希望通知国际局关于该声明的终局决定时,应使用示范表格 14。如果终局决定改变了声明的范围,主管局必须清楚说明删减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如果涉及某一类别中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说明应是“X 类中的所有商品(或所有服务)”。

示范表格14

声明的登记、通知和公告

国际局收到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的声明后,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删减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

有关声明的相关信息,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终局决定,都将在《公告》中公布。

所有权变更无效声明

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将在收到所有相关信息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有关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如果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告知所有权变更对其有影响,主管局可以接受变更并记录受让人作为新注册人的信息,其立法允许审查的,也可能需要审查通知中的信息。

根据其立法,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在收到国际局关于对其产生影响的所有权变更通知后,可以声明所有权变更在其领土上无效。

所有权变更的审查

所有权变更的效力由有关成员根据其国内立法确定。国际注册所有权变更在具体成员的效力,由该成员的法律决定。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权变更仅涉及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如果被转让部分的商品和服务与保留在注册人名下的商品和服务类似,被指定成员有权拒绝承认变更的效力。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根据成员的法律,受让人为无权拥有商标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或者有关成员的法律规定,转让可能误导公众的,不得转让。

作出声明的时限

主管局希望作出该声明的,必须在所有权变更通知发给有关主管局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前发给国际局。主管局必须在声明中说明所有权变更无效的理由,法律相应的主要条款,以及可否对声明提起复审或上诉。

主管局可以在声明中指出,声明是终局的,不能复审或上诉。但是,如果主管局在声明中表示可以复审或上诉,应明确指出申请复审或上诉的时限和必须向哪个主管机关申请,以及是否必须通过当地代理人申请。

声明的效果

作出这种声明的效果是,对有关成员而言,国际注册将保留在转让人名下。但就转让的当事人而言,这种声明的效力由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决定。

主管局应使用示范表格 11 通知国际局,声明所有权变更无效。

示范表格11

声明后的终局决定

主管局就声明作出终局决定的,必须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和新注册人。

主管局曾依照细则第 27 条第(4)款(使用示范表格 11)作出过声明的,现在希望通知国际局关于该声明的终局决定时,应使用示范表格 12。

示范表格12

声明的登记、通知和公告

国际局收到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的声明后,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

国际注册中被声明或终局决定涉及的部分将作为另一项国际注册登记,登记方式与所有权部分变更登记相同。这意味着对于作出声明的成员来说,国际注册将发生变更——改为相同的号码,但增加一个大写字母(如国际注册 1234567 变成1234567A)。

声明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终局决定,都将在《公告》中公布。

某一使用许可登记无效声明

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将在收到所有相关信息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它将登记该使用许可对指明的成员有效,除非该成员已依细则第 20 条之二第(6)款(a)项或(b)项作出声明(更多信息见第1343 和1344 段)。

使用许可登记的审查

如果有关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告知有关该成员的使用许可已被登记,主管局可以接受变更并记录使用许可的信息,其立法允许审查的,也可能需要审查通知中的信息。

根据其立法,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在收到国际局关于使用许可登记的通知后,可以声明该使用许可登记在其领土上无效。

发出无效声明的情况可能是,有关成员的法律承认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对具体某一使用许可有可能误导公众等有反对意见。无效声明应逐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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