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更正用表格
请求更正登记项目,可以用产权组织网站上的在线表格“更正登记事项(Correct a Recording)”向国际局提出。另外,也可以使用 MM21 表格(另见 MM21 提交说明)。
国际注册号
应填写国际注册号。
文号
注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更正的,应写明产权组织的文号。主管局要求更正的,应填写产权组织通知号。
请求更正的说明
应写明需要更正的错误详情。
提交和签字
表格必须写明提交人(注册人、注册人代理人还是主管局),并有其签名和电子邮件地址。
更正的登记、公告和通知
国际局将仔细审查更正请求。国际注册簿错误得到更正后,国际局将通知注册人,同时通知更正影响到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此外,如果请求更正的主管局不是更正影响到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国际局也将告知该局。更正在《公告》中公布。
更正后的驳回
主管局收到更正通知,可以重新对国际注册进行审查并向国际局发出通知,声明对更正后的国际注册不能给予保护或不能继续给予保护。如果对更正后的国际注册有驳回理由,而该理由并不适用于最初通知有关主管局的国际注册,就可以发出此种通知。《议定书》第五条和第九条之六以及细则第 16 条至第 18 条之三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对更正的驳回通知,尤其是更正部分的驳回通知的时限(一年或 18 个月)。更正驳回时限从更正通知发给有关主管局之日起算。这实际上意味着,更正“重启”了主管局就更正审查国际注册的时限,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发出临时驳回通知。
不得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其他变更
影响国际注册的其他变更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德里体系法律框架中没有允许对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商标进行修改的规定。如果注册人希望以不同于国际注册簿已登记商标的形式保护商标,即使不同点很小,也必须重新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使基础商标中的商标被允许修改(如果在原属局所属成员,法律规定可以修改),也必须另行提出国际申请。这不一定意味着注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如果形式略不同于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形式,就一定必须重新提交国际申请。注册人可以依赖《巴黎公约》第五条 C 第(2)款,该款规定,使用的商标,形式上与注册商标有要素上的不同,不影响商标显着特征的,不会导致无效,也不会减少国际注册在被指定成员的保护。
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能扩大。注册人希望在国际注册主清单未包括的更多商品和服务上保护商标的,必须重新提交国际申请。即使这些商标和服务已包含在基础商标之中,也必须另行提出国际申请(这些商品和服务本可以包括在原始国际申请之中,但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