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8 月 27 日 0124 时许,江苏德荣航运有限公司所属“海福168”轮在马祖列岛水域涉嫌参与违法盗采运海砂活动,在过驳装载海砂后驶往舟山途中,于马祖列岛东犬岛西南方约3海里处倾覆沉没(沉船概位:25°54'.58N/119°55'.10E),船上 11 人 全部落水,其中 1 人获救、9 人死亡、1 人失踪。
2022 年 8 月 13 日,“海福168”轮自舟山市虾峙镇冷坑附近临时码头(卸砂点)启航,船舶关闭 AIS。当日约 2134 时该轮开启 AIS,显示航向 219°,航速 7.9 节,船位在温州外海。
8 月 14 日约 0705 时,该轮关闭 AIS,关闭前显示航向 218°,航速 8 节,位于宁德霞浦外海。当日约 1528 时,该轮开启 AIS 随即关闭,显示航速 0,位于马祖列岛东引岛附近海域。
8 月 17 日 0312 时,该轮开启 AIS,显示航速 0,船位在福州连江外海的定海湾附近海域。自 8 月 17 日至 8 月 26 日,该轮 AIS 持续显示在该海域锚泊。
8 月 26 日约 1440 时,该轮关闭 AIS。约 1508 时,该轮开始起锚航行,驶往马祖列岛东犬岛附近水域。约 1820 时,该轮驶抵马祖列岛东犬岛附近水域抛锚,锚位 25°54′.6N/ 119°53′.9E。约 1838 时,第一艘不知船名采砂船抵靠“海福 168”轮右舷通过输送带向其过驳海砂,过驳吹砂顺序由前到后,装货期间使用水泵持续进行排水。2021 时,采砂船解缆离开。2352 时,第二艘不知船名采砂船抵靠“海福168”轮右舷通过输送带向其过驳海砂,过驳吹砂顺序仍为由前到后。
27 日 0056 时,过驳装砂结束,采砂船解缆离开。约 0114 时,“海福168”轮起锚,往东北方向航行,计划开往 舟山虾峙岛,船舶由王*强驾驶。约 0123 时,该轮船位 25°54′.5N/ 119°54′.8E,航迹向 055°,航速 7.6 节,开始向右转向。约 0124 时,该轮船位 25°54′.5N /119°54′.9E,航迹向由 055° 转到 112°,航速由 7.6 节迅速下降至 1.3 节,船体迅速向左大幅度倾斜直至翻扣。
在生活区二层右舷卫生间的江*发现船体向左迅速倾斜时,立即往高处跑,抓住右舷栏杆跳到海里。江*落水后浮出水面,爬到一块漂浮在水面的泡沫板上,约 0555 时被附近过往的一艘无名渔船救起。
0753 时,江*借用渔船船员电话向福州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本起事故造成“海福168”轮倾覆,船上 9 人死亡,1 人失踪,未发现造成水域污染。截止目前,该轮尚未打捞扶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确切调查估算。
该轮参与海上盗采运海砂犯罪活动,雇佣不适任和无证人员驾驶船舶,在船员不适任、船舶不适航、货物不适载的情况下冒险航行,由于船舶超载,该轮在大角度转向时引发船体迅速向左倾斜直至翻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该轮实际控制人违法经营管理船舶参与海上盗采运海砂犯罪活动,所属航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本起船舶自沉事故是运输船舶参与有组织海上盗采运海砂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海福168”轮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轮实际控制人庄*好、陈*、庄*雄等人以及当事船舶驾驶人员王*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周*惯,江苏德荣航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落实对该轮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
2023 年 3 月 16 日,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庄*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罚二年,罚金 30000 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30000 元。并继续追缴庄*好、陈*等人的违法所得。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截至本报告完成之日,庄*好、陈*、 陈*师等人虽已签字捺印认罪认罚,但仍部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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