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U在贸易术语中是Delivered Duty Unpaid,常用于国际进出口贸易,意思是“未完税交货”,也就是卖家把商品直接托运到进口买家国内指定地址,同时要承包产品托运到指定地址的全部费用及风险(进口时应交纳的其他客户费用、进口关税、捐税除外)。
所以在《2000年通则》中规定买家承担有机率出现的、由于没及时办理进口结关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与风险并且《2000年通则》提议:在知道外商所在国进口结关办理困难或者办理时间很长的情况下,为防止由于买家没及时办理进口结关而影响贸易进行,卖家最好不要用ddu贸易方式。
DDU义务:卖家一定要承包产品拖运到约定地址,除进口手续和进口关税以外的全部支出与风险(包括:生产成本、运费、适当利润、保费、出口关税与其他费用)
DDU注意事项: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在DDU交货条件下,卖方要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但是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进口税却不是由卖方负担,而是由买方负担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适宜的而如果进口国是属于清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清关手续,这种情况下要求卖方承担按时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将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之前,应先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情况,如果预计进口清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2000通则》规定,如果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文字表示出来。
2、善办理投保事项:按照《通则》解释,按DDU条件成交,卖方并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因为DDU属于实际交货,交货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订立保险合同与否,同买方并不相干但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各种风险,特别是采用DDU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出口国运至进口国内最终目的地,这中间要涉及许多环节和长距离运输,货物遭遇灾害或意外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卖方应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移风险。
3、一般做DDU的是出口商在国外有公司,属于经营性质的,出口商把货物负责运送到客户手里客户本身不提供任何清关文件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