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发生一般有如下几种原因:
1、发货人因没有收到货款拒绝将提单交付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产生弃货的原因在于发货人;
2、收货人因货物质量、市场波动等原因拒绝提货,尤其是在FOB运费到付的条件下,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弃货的原因在于收货人;
3、因为单据资料以及数据问题导致清关发生问题,无法正常提货
4、运抵时间过长导致交期严重延误,无法按时提货,耽误生产。
5、目的港费用过高
6、其他贸易纠纷
目的港一旦出现弃货,如何处理?
1、首先弃货的消息一般是从承运人方便得到的确认,一旦国外客户确认弃货,要第一时间让承运人国外代理发一份当地弃货操作方法的流程,因为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弃货的处理方法和要求都不一样。
2、第二需要尽量在目的港寻找其他买家,如果货值不高,在当地寻找其他买家可以尽量降低处理成本。
3、第三如果无法寻找到替代买家,当地货运代理还无法协助拍卖抵值,那只能根据货值高低选择是否退运。
需要注意一点,有些地区和国家就算收货人弃货,如果发货人要退运也要收货人的书面授权。这个比较难办。
更多时候,样品货值比较低的拼箱货,发货人都不会选择退运。
如何规避目的港弃货?
1、贸易本身需以诚信为本,选择信誉好的客户合作;
2、选择正规的货代,保证丰富经验,可以在关键时候提供有效的指导,最大限度降低弃货发生的可能或把损失降到最小;
3、贸易条款和保险很重要。货值过低的尽量不要给客户做DDU 或者DDP并一定要购买弃货保险,货值高的一定要T/T 50%-70% 再发货。
4、单据齐备,各项费用提前了解清楚,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费用高升,客户弃货。
关于弃货后的费用
通常我们货代会认为:
1. 如果CIF的情况下
发货人如果没有将提单寄或转让给收货人的情况下,那幺发货人仍然是物权人,那幺,你即然持有货权,就要为此承担后续的责任及费用,发货人如果将提单转让了,已经不是物权持有人了,一般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费用。
2. 如果FOB的情况下
收货人是物权人,需要承担后续的责任及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船东的提单后面的背书文字内容规定了SHPR是有责任承担弃货产生的风险以及费用的。
如果收货人弃货且拒不负担高额的目的港费用的话,发货人是需要承担的。如果退运,也需要一并承担退运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