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货物包括:1、 加工出口免税;2、特殊货物减免税;3、退回货物免税;4、外交人员免税;5、边境贸易免税;6、生活用品免税;7、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8、贷款项目设备免税。
1、加工出口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 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2、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
① 在境 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②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③ 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退回货物免税
4、外交人员免税
5、边境贸易免税
6、生活用品免税
7、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
8、贷款项目设备免税
出口减免税包括:减免各种国内直接税和间接税;免征出口税。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禁止出口补贴,但对于“边境税”调整(Border Tax Adjustment)即出口退税则予以认可,并明文规定进口国不得因出口国的退税行为而课征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这是因为GATT不希望因为各国原料进口税率不同而扭曲了产品的比较利益。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保护政策中,退税很普遍,甚至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都有退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