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即将结束,有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别忘了在12月份对本年出口的业务做以下清理:
1. 开具出口发票并确认收入
当年出口的,按如下时点开具出口发票
(1)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会计准则或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避免出现跨年。
(2)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因此对于直接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出口发票是在出口或业务发生月份开具发票。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取消了超期申报免税改为征税的规定,但对于享受免税的业务还应该按规定申报免税,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第65号的规定把免税业务的单据装订留存备查(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货发票、出口发票等)
(3)对于出口需要征税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因此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开具,即如果哪个月份达到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在该月开具。
实务中,对于除在出口时就知晓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外,应尽可能按出口月份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对于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应根据外销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2.及时梳理还未申报退税的报关单
对于已经出口的业务,应确认哪些报关单还未申报退税,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
查询方法:
如何查询哪些出口报关单还未申报退税?
或找税务机关依职权反馈未申报退税的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清单,读入申报系统中查看
3.外贸企业抓紧催促供应商开购货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以购货专用发票为退税依据,发票退税勾选后,一般有2-3个月的时间才能取得稽核比对信息(一、二类企业凭认证信息;三、四类企业需要稽核信息退税,三类外贸首次退税超过一年的凭认证信息),因此要尽快开具进货发票进行认证或确认,以免造成信息不齐影响退税申报。虽然对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后仍可继续申报以前年度的出口退税,但晚取得发票的会影响稽核信息进而影响退税时效、且超期申报退税还得同时申报收汇明细,汇算清缴前还未取得的本年不得扣除影响所得税。
4.生产企业留底小的尽快回笼进项
生产企业退税以期末留抵为限额,留抵越小退税就越小,对于这类企业应尽快回笼原材料及各项费用等专票增大期末留抵,以免在申报免抵退时因留抵小造成免抵税额过大。而且有的地区税局会在次年4月申报期前催促企业做免抵退申报,如果因前期购货专票未及时取得而造成留抵小了,那就产生损失了。
5.尽快收取外汇货款
出口退税条件之一就是要收汇,只有收汇的业务才享受退税。
对已经申报退税的业务,需要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收回外汇货款。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如满足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的10类情况,需要在期限前准备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如果已申报退税的业务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未收齐外汇或没有取得相应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需要冲减原已申报的退税,等期限后收齐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后才能再次重新申报退税,对于这类超期申报退税的,需要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一起申报。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期限前未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期限后收齐了或取得了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后仍享受退税继续申报退税,也就是说,期限前未收齐或符合视同收汇情形但未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暂时不需要改为免税,因为期限后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后继续享受退税。
6.尽快收集退税单据申报退税
本年出口的业务出口企业要尽快收集退税及单证备案所用单据及时办理退税,虽然根据2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不再强制必须进行退税申报,即在期限后可继续申报退税,但是对于在期限后申报退税的(超期申报),在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如果对于还未收汇的则在做超期申报时由于没有收汇又受影响了。江苏有地区不允许超期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注意期限内申报。
7.单证备案一定要重视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申报退税后15日内,要将采购合同(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货物)、运输单据、场站收据等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单证备案目录并留存企业备查。如果已经申报退税的但还没有收齐以上单据做单证备案的,一定要及时收齐,对于还没有做单证备案的,一定要补备案。没有做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如果单据没拿到自行伪造的,按征税处理。一些特殊出口业务的需要注意,如FOB成交方式出口的,如果出口企业没有接触到运输单据的,一定要找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指定货代等所要运输复印件(特殊交易方式如EXW、FCA的可不需要国际运输单据备案);
备案单证要注意,由于备案单证新政策是自2022.5.1起执行,那幺对于已经在2022.5.1前申报了出口退税的业务来讲(严格来说是正式申报退税后第15日在2022.5.1之前的),还得按24号公告所规定的备案单证进行备案,对于拿不到场站收据的,一定不要拿以前的PS,可以找货代或报关公司所要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单货自行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里打印,或在海关总署网站打印舱单信息或到各口岸的信息网中打印海关放行信息代替场站收据。对于在2022.5.1之后申报退税的,则执行9号公告的备案单证新规定,即按9号公告所规定的备案单证进行准备。切记这个时点前后的备案单证是不同的,不要搞混了!
未做单证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需改为免税,备案单证虚假的,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很重要稍不注意出问题!
8.有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
次年4月20日前(最晚4.19)做进料加工核销,在此期限前未申报核销的,暂不得办理退税。生产企业需要收据进料加工核销的单据。已经完成出口的手册尽快在2021年底前核销,财务人员需要把2021年已在海关做完核销的手册、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等整理好做进料加工核销。4.19前未申报进料加工核销数据的,除了暂停免抵退税申报外,按税收征管法还得给予处罚,处罚是小事,但会影响本年和第二年的出口退税分类评定
9.弹性选择退税或免税
对于不想申请退税的,可以自行选择免税,如单证不齐、未收汇、没收齐单证备案资料。切忌不要向税局申请放弃退税改为免税,这样的话36个月内所有业务只能全部免税了。
10.注意判断出口日期
货物出口后,只有等海关结关后才会有报关单信息。出口企业一定要到电子口岸中的“出口退税联网稽查”模块里查询报关单并以该查询到的出口日期为准判断是哪个年度出口的货物。尤其是在年底和次年年初出口的货物,一定要查询到准确的出口日期,以免把出口日期是年底的误作为次年的。
另外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期限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在期限后收齐外汇、收齐单据、收齐信息后继续享受退税,也就是说,因信息不齐、单据不齐、未收齐外汇等影响到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退税的业务,等期限后收齐信息、收齐单据同时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出口企业继续申报退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