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的公司涉及到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却不知道流程是怎样的。那幺如何办理进出口权呢?
那幺我们先准备一下材料:
1.整理资料包括执照副本原件、公章、私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章程、以及租赁合同原件。
2.到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到海关办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到外汇管理局备案,刻报关章,并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卡》。
4.必须是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可以办理。
一、还没成立的公司如果想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1、首先在工商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理以下两个证件:
a、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要说明:申请在营业范围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内容
b、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对于已经注册的公司或者生产企业,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按余下的路线图步骤:
2、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是营业范围:增加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地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是营业范围:增加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4、国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是营业范围:增加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退税登记,并办理退税等级;领取退税证;
5、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并获取《开户许可证》
6,到当地经贸委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获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外贸出口企业如需要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商检的备案登记,可以在第一次办理报检时备案的,所需的资料与报关注册差不多,在当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官方网站相关表单下载,填好盖章后到商检报批
9、海关电子口岸办理登记手续: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买IC卡,领取操作系统软件、读卡器、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 员。
10、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外管局: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0天内,向外汇管理分局提交合同、章程、协议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等文件,外汇管理分局审核后,颁发《登记证》。
注意:现在不需要核销单,也不需要申领报关单了,因为无纸化报关了。网上申报就OK了。
11、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到此,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手续就办理完了,企业可以正常行驶进出口经营权赋予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了,就像进出口贸易公司一样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了。
注意定时的年检和有些证件的有效期,到时提前办理免得影响正常进出口贸易。办理这个手续是不要钱的。
公司进出口权办理时外贸流通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公司进出口权办理时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中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根据《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