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如: 提货单、核销单护照、配额证、许可证、执照、私人证件、汇票、发票、本国或外国货币(现金)、金银饰物、人造首饰、手机。
(2)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 (液体和固体 )、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及其他列人“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4)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 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5)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 )、计算机磁盘及光等
(6)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 )、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7)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8)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
(9) 私人信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