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与实务策略
【日本】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与实务策略日本作为全球创新指数领先的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以行政审判为主导、司法审查为保障,形成高效且严谨的“双阶制”体系。与德国的分轨制不同,日本专利无效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日本专利局(JPO),法院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证据规则等维度,系统解析日本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日本专利法》第123条)根据《日本专利法》(特许法)第123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特殊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仅限新颖性、实用性和重复授权(《实用新型法》第37条)。
【实用知识分享】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申请要件、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PPH的申请要件(一)前后申请的关联性:相同的最早日(二)对应申请有至少一项被OEE认为可授权/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审查意见肯定性 • 常规PPH对应申请具有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 • PCT-PPH对应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 (三)OLE申请的权利要求与被OEE认为可授权/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四)电子申请(五)请求时机——CNIPA 申请公布之后提出进入实审阶段之后或者
【印度】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程序变革与实务挑战
【印度】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程序变革与实务挑战印度专利无效制度以《1970年专利法》为核心,以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健康(尤其是药品可及性)为特色。通过严格的专利性标准(如第3(d)条)和独特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印度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独树一帜。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判例演进与程序变革,系统解析印度专利无效制度的关键规则与实务策略。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印度专利法》第64条)根据《印度专利法》第64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核心特色:第3(d)条:印度独有的“疗效门槛”,在诺华诉印度案(2013)中确立,成为药品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
【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行政程序与实务策略
【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行政程序与实务策略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以《工业产权法》(Ley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 LPI)为基石,由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主导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为辅。作为拉美重要市场,墨西哥专利无效程序兼具效率与对抗性,且因医药、能源领域的技术争议日益突出,成为跨国企业的关键战场。本文系统解析墨西哥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程序特点与实务策略。
【阿联酋】专利无效制度:宗教合规与技术主权的平衡艺术
【阿联酋】专利无效制度:宗教合规与技术主权的平衡艺术阿联酋作为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核心国家,其专利制度融合大陆法系框架、伊斯兰教法(Sharia)原则及自贸区特殊规则,形成全球独特的三轨制无效机制。本文以2021年联邦专利法(Federal Law No. 11)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知识产权条例为基准,解析企业应对阿联酋专利无效的攻防策略。
【一文看懂】芬兰商标异议制度
芬兰商标异议制度一芬兰商标异议受理机构芬兰实行双层管辖体系:1、行政主管机构芬兰专利与注册局(PRH)商标异议处:全权负责异议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及实质裁决工业产权申诉委员会:由法律、技术和环保领域专家组成三人小组处理复杂案件2、司法审查机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可诉至芬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2023年专设北欧法律专家库)3、代理特殊规定:欧盟/欧洲经济区(EEA)申请人可委托欧盟注册律师代理非欧盟申请人须通过芬兰专利代理人协会(SPAY)注册成员提交文件语言接受芬兰语、瑞典语或英语(非官方语言需附加芬/瑞语摘要)商标异议二芬兰商标异议提出时机芬兰采用欧盟标准+北欧特别规则:1、官方
【一文看懂】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制度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制度比荷卢经济联盟(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简称比荷卢)实行统一的商标注册与保护制度,其商标异议程序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 集中管理,具有高效、透明的特点。一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受理机构所有商标异议案件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 统一受理和审查。BOIP 是比荷卢三国的官方管理机构,负责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异议处理及争议裁决。行政终局性:对BOIP的异议裁定不服的,需直接向比荷卢法院(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提起上诉,而非成员国国内法院。
【一文看懂】卢旺达商标异议制度
前言:作为东非共同体(EAC)重要成员国,卢旺达建立了高效透明的商标保护体系。其异议制度依据2021年《知识产权法》及卢旺达发展委员会(RDB)操作指南运行,为权利人提供重要维权渠道。
【一文看懂】北马其顿商标异议制度
北马其顿商标异议制度一北马其顿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北马其顿采用双层级行政审查体系:1、行政主管机构国家工业产权局(SOIP)异议处:负责案件受理、形式审查及初步裁决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由3名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处理复审及复杂案件2、司法管辖机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斯科普里行政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可提交至北马其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分庭(2022年设立)代理特殊要求: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北马其顿注册专利代理人提交非马其顿语文件需经司法部认证翻译(中文文件需经北马其顿驻华使馆认证)商标异议二北马其顿商标异议提出时机北马其顿实施混合异议期制度:1、首次公告期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在SOIP官网公告90天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截止日18:00
【一文看懂】奥地利商标异议制度
奥地利商标异议制度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商标制度既遵循欧盟统一规则,又保留了部分本国特色。奥地利商标异议程序注重效率和程序公平,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救济路径。一奥地利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奥地利的商标异议事务由 奥地利专利局(Österreichisches Patentamt, ÖPA) 统一主管,具体职责包括: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公告;2、直接审查异议申请,组织双方答辩及证据交换;3、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行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