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欧盟商标简介
欧盟商标与欧盟各国国内商标平行运行,互不冲突。但已经在欧盟各国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反对欧盟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反之亦然。
可注册为欧盟商标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声音,但需具备显着性(能够与其他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能够清晰客观地表示,且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纯粹描述性,即仅仅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特征的标志无法注册为欧盟商标。EUIPO将商标分为个人商标(individual mark)、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和证明商(certification mark)。个人商标其实就是普通商标,自然人和组织都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与中国无异。欧盟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在现在以及未来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有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
欧盟注册商标途径
1、直接向EUIPO申请注册;
2、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欧盟为生效地区。
EUIPO承认6个月的国际优先权,在中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在欧盟再次提出相同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欧盟官方举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产品后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可以主张展览优先权。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
1、提交申请
直接向EUIPO申请分为在线申请和纸质申请,在线申请费用更低(官费850欧元)且只需使用一种语言。EUIPO还有快速申请渠道,可以加快EUIPO审查进程,尽快公开注册申请。
2、审查
收到申请后,EUIPO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将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补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EUIPO将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或主张。
不服EUIPO决定的,可上诉至EUIPO内部的上诉委员会,不服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可以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还可以上诉至欧盟司法法院(Court of Justice)。
但EUIPO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请求宣告无效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公开申请以及异议
EUIPO审查不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将被公开在欧盟商标公报(EUTM Bulletin)上。任何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在申请公开1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opposition),EUIPO将组织双方程序并将最终做出决定。不服EUIPO最终决定的,可以按照上段步骤进行上诉。任何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可以向EUIPO提出意见(observations),提出意见不用付费,EUIPO将告知申请人,并予以考虑。
4、注册及公开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或,或者异议或意见不成立的,EUIPO将进行注册、在欧盟商标公报上公开并发给电子注册证。
欧盟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投入使用,否则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任何人还可以向EUIPO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服EUIPO最终决定的,也可以按照上段步骤进行上诉。欧盟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EUIPO备案。
注册时间
欧盟商标注册的回执时间为1周左右,审查时间为3个月(没有异议,驳回等),下证时间为4-6个月,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欧盟商标有效期限
欧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续展。
优势
1、注册费用较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2、商标保护更全面:集中保护,保护范围广,商标争议处理方便。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
3、撤销保护:商标在欧盟的任意一个国家使用就可以对抗来自撤销五年不使用的商标的撤销申请;
4、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申请注册权。
劣势
1、商标显着性要求高: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着性要求很高,共同体28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着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注册难度较高: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7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费用
申请所需材料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商标分类表。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欧盟商标法规
撤销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照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注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他无效的申请,只有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